本網鹽城訊:大豐法院在“清案行動”中實施“陽光工程”采取執行“四公開”運作機制以來,該院未發生一起因當事人對法院的執行措施不滿而產生的投訴事件,深受雙方當事人的好評,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公開執行法官。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該院就將執行法官的情況告知當事人,以嚴格執行回避制度,防止當事人因為對法官的不信任所產生的不接受執行結果的情況產生。

二是公開告知執行風險。在立案時送達《申請執行人風險告知書》,明確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執行過程中讓當事人了解法院執行程序、執行辦法、執行進展情況。3個月案件仍未執結的,權利人有權了解案件未執行的原因,承辦人必須答復。

公開執行進程。定期向權利人通知進入執行程序后已經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擬進行的工作、采取的手段以及權利人所承擔的相應義務、責任和窮盡執行手段后的后果,增加執行案件的透明度。

公開處置執行標的物。該院扣押物品公開接受監督,對于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的將評估結論通知雙方當事人,公開進行拍賣,杜絕任意性處置,以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