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7123,如東法院對一起欠款糾紛案件進行庭前調解,被告吳某因情緒失控,在核對證據(jù)時撕毀了該案的一份重要證據(jù)(欠條),嚴重影響了訴訟的正常進行。

200766,原告葛某與被告吳某就店面、貨物轉讓等事宜達成一致,葛某就貨物等作價3萬元轉讓給吳某,吳某寫了一份欠條約定于20071015前給付。到期后,被告吳某仍不給付,原告葛某據(jù)狀訴至如東縣人民法院,請求被告吳某履行還款義務。2007123,如東縣人民法院通知雙方到庭調解,被告吳某情緒比較激動,在核實證據(jù)時拒不交還質證證據(jù)(欠條),并當場撕毀。為防被告繼續(xù)有過激行為,承辦法官抓住被告的手,該院法警迅速趕至現(xiàn)場將被告帶離。經談話教育,被告吳某認識到自己的過錯,該院亦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被告吳某作出了拘留七天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