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有關家庭婚姻案件中,農村離婚案件的數量有增無減,一直居高不下。據銅山縣法院統計,該院今年歸檔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糾紛案件699,其中離婚案件就有603件,約占86.2%

一、農村離婚案件產生的原因

1、夫妻兩地分居。當今,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外出就業人員增多,致使兩地分居的夫妻人數也大為增加,同時,西方文化中的兩性觀念通過文化傳播涌進開放的國門,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

2、女性經濟地位的變化。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婦女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的地位發生了改變,經濟地位走向獨立,社會地位隨之得到了提高,也使飽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婦女通過離婚來追求幸福的生活。

2、婚后彼此缺乏感情交流。由于婚前認識時間短暫,缺乏足夠的了解,經人介紹后草草結婚。在婚后,由于孩子多,家庭生活困難,迫于生活的壓力,又缺乏感情的交流和培養,感情逐漸淡化,導致感情出現危機。

3、家庭暴力。在農村,由于男尊女卑的傳統惡習還沒有根除,大男子主義思想較重,相當多的男人認為打老婆、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由于家庭暴力給受害方造成無法彌補的心理創傷,婚姻最終走向死亡。

4、婚姻一方賭博成性。有的婚姻一方因染上賭博,為了籌集賭資不惜鋌而走險,實施搶劫、偷盜等犯罪行為,走向犯罪道路。最終導致婚姻家庭破裂。

二、農村離婚案件的危害

1、破壞社會的穩定。農村的離婚案件,尤其是通過判決解決婚姻關系的案件,作為被告會認為是一種恥辱,處理不好容易引起惡性刑事案件的發生,影響社會的穩定。

2、單親家庭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在農村,離婚往往會導致無辜的子女從此失去父愛或母愛,給子女帶來生活上的困難和心理上的壓力,導致學習成績的下降,甚至面臨失學,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3、離婚婦女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離婚婦女的財產權、撫養權、探望權等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有的離婚時丈夫惡意轉移、藏匿家庭共同財產而難以得到應有的財產份額,有的婦女因無收入或收入低失去對孩子的撫養權,探望子女無法真正得到貫徹。

三、農村離婚案件的應對措施

一、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應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在積極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要不斷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道德教育,讓村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自覺抵御西方資產階級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蝕。

二、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切實保護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作為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首先加大有過錯方的賠償力度,其次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應注重加強對無過錯方的保護。

三、在農村基層,應充分發揮基層組織調解家庭矛盾的職能。村民委員會有義務幫助和提高本村村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及時化解家庭矛盾,維護家庭穩定。使那些婚姻感情確以破裂,不致于走向極端,加強和諧的法治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