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注重民商事再審案件調解策略
作者:邵海林 徐明 發布時間:2007-11-28 瀏覽次數:1069
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高度重視民商事案件的再審調解工作,不斷總結調解經驗,要求法官注重調解技巧和策略,在調解中善用各種不同的調解方法,有效地化解了民商事再審案件糾紛。今年以來,該院審結的13起再審案件,有7件調解,調解率為53.84%,實現了無纏訴、纏訪、上訪。
一是傾力調解,將調解貫穿訴訟始終。調前全面了解再審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心理,摸清雙方的調解意愿和預期目的,做到調前心中有數。調解時將庭前調解、當庭調解與庭后調解相結合,盡量創造條件推動雙方當事人調解,克服訴辯式審判給調解制度帶來的不利影響。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法官把握每一個調解良機,促使矛盾化解。
二是循循善誘,營造寬松的調解氣氛。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往往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別人的侵害,剛開始,會出現“斗氣”、“爭面子”的情況。法官應首先實行“背靠背”調解的方式,營造寬松的氣氛,耐心聆聽他們的訴訟請求與反駁,讓他們把話說完,從而了解案件的起因,洞悉他們的心理活動,穩定他們的情緒后,進而擺事實講道理,有針對性地做疏導工作,待時機成熟法官再進行“面對面”的調解,把握好調解時的用語尺度,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三是以理服人,引導當事人明智選擇。調解成功的案件,往往需要當事人放棄某些權利,但是,當事人往往對訴訟知識欠缺,有時不清楚其中道理。這時法官應主動地對當事人進行引導,告知其訴訟中的風險,引導他們對自己的請求作出明智的判斷選擇,再著重從人情、道理方面進行說服教育,提醒他們換位思考,促使當事人轉變態度,實現調解雙贏效果。
四是巧借外力,形成調解糾紛的合力。法官要善于借用外力,化不利為有利,共同做好調解工作,當一些親朋好友講情時,因勢利導,借機向說情者講明案件的事實和處理依據,通過他們幫助做協調、勸說工作;借助律師對法律有足夠的理解,對于訴訟的勝負有一定的預知,深諳其中的利弊以及當事人對其代理人的信任,注意發揮律師的疏導作用,合理引導律師,使一些案件得以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