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離婚再爭探視權 夫妻恩斷義絕頻頻對簿法院
作者:朱維青 劉彥麗 發布時間:2012-08-02 瀏覽次數:548
五年婚姻,妻子卻連續兩次起訴離婚;離婚后,丈夫又因探視不成再度起訴,本是恩愛夫妻,卻頻頻對簿公堂。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北塘法院審理并執行了這起離婚案及之后的探視權糾紛。
五年前,正值妙齡的張蘭經人介紹認識了年輕帥氣的李巖,兩個年輕人都家境良好,有穩定工作,可謂門當戶對,很快就走進了婚姻的殿堂。結果,婚后的生活卻不盡如人意。兩人和張蘭的父母生活在一起,生活中摩擦不斷,張蘭說李巖不尊重自己的父母,李巖則指責張蘭父母粗暴干預他們的生活,兩人頻繁發生激烈的爭吵。婚后兩年,張蘭生了個漂亮的女兒,但女兒的出生卻沒有改善他們的關系,兩人的婚姻迅速淪落到破裂的邊緣。在本該屬于兩個人的婚姻里,雙方父母都以為孩子好的名義參與進來,矛盾迅速激化,甚至雙方父母還大打出手,關系徹底破裂。2010年,張蘭起訴至北塘法院要求離婚,但李巖堅決不同意,最終法院判決駁回。
6個月后,張蘭再次到法院起訴離婚,態度堅決,最終北塘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女兒歸張蘭撫養,李巖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由于李巖要求探視女兒,但雙方家庭矛盾糾紛又比較大,判決書則說明每月第一周的周六由張蘭將女兒送到李巖所居住的小區的保安室,由李巖接走探視,李巖在第二天再把女兒送到保安室,由張蘭接走。
結果,這個曲折的探視方案在第一次執行時就遇到了問題。這天,李巖在自家小區的保安室并沒有接到女兒,反而接到了張蘭的電話,讓他上門探視女兒,并拒絕他接走女兒的請求。李巖覺得張蘭就是在故意為難自己,于是馬上到北塘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官在執行中發現,原來上一次探視時,女兒正好發高燒,所以張蘭才提出讓李巖上門探視,但被他拒絕。執行法官了解情況后,找到李巖說明了情況,并向他提供了小孩就醫的病歷卡等材料,消除了他的心結,并提出可以另選時間補充探視。之后,法官召集雙方確定了補充探視的時間,并就今后有突發狀況時,雙方更改探視時間的條件和方式簽訂了協議,本案至此圓滿執結。
法官點評:所謂探視權,是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探望權,就是父母在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的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的權利。離婚訴訟中,法院判決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非直接撫養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如直接撫養方阻止探視權的實現,應對其采取批評教育直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如因未成年子女自身原因阻止了探視權的實現,可要求探視權人更改探視時間,如其拒絕,應視為放棄本次探視權利。(文中所用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