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邳州法院率先實行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制度。 

一是對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戶籍登記中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二是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三是當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達地址。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送達地址、郵政編碼、收件人、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當事人對自己送達地址的確認。包括:我已閱讀了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告知事項,并保證上述送達地址是準確、有效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捺印。

四是當事人填寫本表前,應當仔細閱讀表中第一欄內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書面告知;當事人閱讀有困難的,法院工作人員應當向其口頭告知。本表中當事人的送達地址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或當事人的代理人填寫;當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書寫,又沒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員代為填寫,并經兩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員宣讀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名或捺印確認。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送達地址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對《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的內容保密的,應當在備考欄內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