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信他人意見違約 多付2萬余元懊悔
作者:保建軍 馬建華 發布時間:2012-08-01 瀏覽次數:494
許某與債主達成按月還款協議,在已給付了約一半欠款后,卻聽信某法律人士的建議而拒絕償還余款。昨天,被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強制執行的許某,不僅給付了剩余本金,還額外支付了2萬多元利息。
2007年6月和8月,許某的前妻李某以經營急需資金為由,分別向其友孫某借款30000元和78400元,并約定了還款日期。因李某未能如期還款,孫某于2008年9月將李某及前夫許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償還借款。該院經審理認為:許某和李某雖于2007年10月協議離婚,但借款發生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是李某的個人債務,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院遂依法判決許某和李某償還孫某借款108400元。
判決生效后,因兩被執行人未能自覺履行義務。孫某于2009年1月向該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李某已因詐騙罪而鋃鐺入獄,根本無履行能力。孫某也不敢有奢求,只指望許某能歸還本金。后雙方經協商,達成許某每月償還2285元直至還清為止的和解協議。協議簽訂后,許某如期將錢款打到孫某的卡上。去年,許某結識了一位精通法律的人士胡某,便將與孫某的債務問題向其請教。胡某建議道:“你已給了5萬多元,剩下一半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你前妻償還,你如果再還,不就是傻瓜了嗎?”。許某被罵得如夢初醒,便不再往孫某的卡上打錢了。
許某違約后,孫某再次申請該院執行。被法院查封房產和凍結工資后的許某,迫于無奈來到法院與孫某進行協商。在當場給付8萬了結此案后,許某懊悔不已:“如按協議履行,也不會多給冤枉錢了,真不該輕信他人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