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法院全力構筑大調解機制
作者:張中華 吳谷翔 發布時間:2007-11-01 瀏覽次數:759
本網淮安訊:近年來,洪澤法院認真落實上級法院關于“訴調對接”工作的意見和要求,吃透精神、大膽探索、積極實踐、注重實效,著力做好基礎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從而初步取得了一些階段性成果。
一、建立組織、健全機制。該院成立了訴調對接工作領導小組,并相應明確各主要業務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崗位目標,及時啟動了該項工作。今年6月,該院又牽頭縣總工會、縣婦聯、縣公安局、縣司法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做好訴調對接工作的若干意見》,充分發揮工會、婦聯、交警、人民調解組織等社會團體和部門綜合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的獨特作用,全面加強和規范了訴調對接工作。自今年以來,該院各類案件的調解撤訴率逐步上升,現已居于全省先進行列。
二、發揮職能、加強銜接。實踐中,切實履行審判職能,著力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同時,積極尋求審判工作與大調解工作機制的有效銜接,有效調動各類社會資源參與矛盾糾紛的協調解決,注重從機制上著眼,從銜接上著手,努力構建社會大調解機制。一是加強前沿陣地建設,及時處置各類農村社會矛盾糾紛。把審判工作的著力點首先指向農村,重點加強人民法庭建設,有效發揮其地處農村腹地,與廣大群眾緊密聯系,可以深入接觸社情民意的特點,著力加強基層法庭工作和基層民調組織工作的對接。一方面,分清是非責任,在庭前、庭中、庭后及時抓住時機,鈍化矛盾,適時調解,快速審理民事訴訟案件,努力提高訴訟效率,切實維護司法公信。另一方面,針對農村基層組織司法調解功能削弱的現狀,在地方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支持和配合下,以鎮調處中心為龍頭,邀請政法、司法、綜治、公安、民政、婦聯、學校等單位加盟,成立民調組織。同時,指導他們搞好鎮村互動,增強合力,扎實有效地開展調處工作。據統計,調解組織訴前調解糾紛1123件,有效地緩解了訴訟壓力。 二是加強對各類社會資源的發掘利用,全方位調處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主動置身于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之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配合調處工作,與民調組織形成互補。按照上級法院要求,認真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原則上只要其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精神,盡量予以認定和支持;對于明顯違法或強迫調解的,則依法糾正并予警示,向調解中心及民調人員發出司法建議,力爭做好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效銜接。在幫助基層單位建立組織的同時,還實施了調解指導員制度。在各鎮及社區、大廠、大公司挑選一名素質較高的調解員為調解指導員。經常邀請轄區民調人員聽取法律講座,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每年培訓調解員2次。結合庭審觀摩、案例分析等生動有效地進行法律知識輔導,悉心指導他們如何開展調解工作,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力爭做到定期活動、按時回訪。利用交通便捷、地利人和的特殊優勢,經常深入鎮村組戶、湖區灘頭,主動指導民調人員調處糾紛,到群眾中去,聽群眾的聲音,看群眾的疾苦,察民情、解民憂。在個別類型案件多發地帶,如贍養糾紛、離婚訴訟等,有針對性地組織巡回法庭,深入到村組社區,就地開庭,公開審理,廣泛邀請群眾進行旁聽,大力宣傳法律,普及法律常識,讓群眾切身感受法制的威嚴和崇高。在日常審理案件中,經常聘請司法聯絡員、審判監督員,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處理,聽取他們的意見;經常性地進行個別交流,提高他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我們還邀請與廣大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組織和個人,特別是一些在當地很有影響力的調解員,利用他們的親和力和影響力,幫助協調訴訟案件,做好思想疏導工作,解決一些當事人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解除當事人的后顧之憂,巧妙解開特殊當事人心中的“死結”,防止意外事件發生,有效地促進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在非訴糾紛調處時,能夠通過座談、走訪,指導民調組織集中處理一些典型的人和事,達科教育大多數的目的,有效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針對時有抬頭的群體性上訪,努力開展正面引導,經常性進行相關法制宣傳,加強群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消除少數人的對立情緒,真情架起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連心橋”,為減少群眾上訪作出積極有益的探索。在審理訴訟案件中,通過開好一庭、調解一案、教育一片,力爭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三是立足創新、大膽實踐,全力做好與交巡警工作的司法銜接。近年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增長較快,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切實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該院于去年3月專門成立了交通巡回法庭,在縣交警大隊設有專門的辦公室,并聘請了1名人民陪審員常年駐庭。法庭成立以來,共受理案件260件,結案234件,結案率90%,其中調解161件,撤訴3件,調解撤訴率70%以上,2007年以來調解率達78%以上,調解標的到位率90%以上。工作中支持做到:1、審理快速高效,把解決交通事故案件與維護社會穩定、與建設新農村有機結合起來,該類案件的平均審理天數為 15天;2、注重化解矛盾,支持交警工作。特別注意處理好當事人之間錯綜復雜的關系,切實化解矛盾,有效地減少了交警部門的工作壓力。特別重視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工作,所結案件調解率近60%,并且絕大多數案件履行完畢。3、注重弱勢保護,維護群眾利益。注重對弱勢群體的權益保護,在適用法律、采用措施等向受害者傾斜,特別是對保險合同的認定及《保險法》的理解應用,能夠大膽探索,勇于嘗試。4、加強協調溝通,提高辦案效率。通過溝通,車管部門和交巡警大隊盡可能為我們提供了清楚、完備的證據材料,切實提高證據的采信力;在車輛登記、驗審時,對車輛的投保信息一并采集,便于理賠和法院判決,確保受害者權益的實現;加強對交警調解交通事故案件的委托工作,對交警受委托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不能及時付清的,發放調解書予以確認。巡回法庭成立以來,共委托交警及公安交管部門調解案件80件,調解成功34件,成功率43%。
三、依法保障,加強協調。十分注重與工會組織、土地承包主管部門的交流溝通,依法保障工人利益、扎實維護職工權利,規范、保護農村土地承包,取得了良好的互動效應。近年來,該院審理涉及工人工資、勞動合同、工傷賠償、土地承包合同等案件時,都能夠主動與工會組織、農工部等取得聯系,邀請他們參加協調,努力保護職工、農民的合法權益。在適用勞動法律法規、土地法律法規時,都能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重大疑難案件,能夠邀請他們參加旁聽,一起對案件解難析疑,最大限度地從職工的根本利益出發,努力保護職工、農民的積極性。該院還聘請工會組織的同志為人民陪審員,經常性直接參與庭審活動,提高他們為職工維權的法制水平和能力。此外,凡是由工會組織、土地承包主管部門移交或關注的案件,該院都能夠及時公正地作出處理,并將審理結果書面函告。對涉及有關單位職工的婚姻家庭、勞動合同等案件也委托單位的工會組織進行調解,會同他們一起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利用工會組織在職工中的影響力和親和力,迅速解決紛爭,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