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正義的化身,代表國家行使的審判權,他關系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安定。因此,法官不僅代表著國家的形象,同時肩負著醫治社會疾病、解決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形成的重要職能,這樣的職業決定了他更要講職業道德。

“正人用邪法,邪法也正;邪人用正法,正法也邪。” 法治的實現離不開人的因素,一個良好的制度只能約束法官的外在行為,卻無法規范法官的內心世界,正所謂法官無德有“才”,對社會危害會更大。僅有外在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如果法官是一個缺乏道德的人,即使他具有多么先進的法律理念,擁有多么豐富的法學知識,具備多么深厚的理論功底,他都不能算一名合格的稱職的法官。在我看來,司法的公正不僅寄托在獨立之上,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扎根于信心之中。法官在裁判時,要敢于對著鏡子,對著自己的良心,進行這樣的內心獨白:我對得起自己的良心,我在自己的良心大廈中的所作所為是合法的。只有經過道德的過濾所作出的審判,法官才能最終對當事人,對社會有了一個滿意的交代。 

從保護法官的角度講,法官也必須講職業道德。有人說中國法官是缺少保險設施的高危險參與者,法官是帶著鐐銬跳舞的舞者,是沒有安全設施的攀巖者。身處社會陷阱和社會誘惑太多的環境中,為了法官自身更大的發展和更美好的前途著想,法官必須保持高度的自律和警醒,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是促使自己更好發展的最佳保護器。法官的任何不良行為,不僅會導致社會和公眾對法院公信力乃至社會公正產生懷疑,而且可能成為葬送自己前途和命運的危險的炸彈。

法官也是生活在現實生活中,是人而不是神,就無法避免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如果沒有道德的自律,我們無法保證法官會自覺和不自覺地將自己不良愿望和目的干擾對法律的理解,無法確保法官把一些主觀因素變形、轉嫁帶到法律的運用中,因而在法官審判的過程中,引入道德的制約非常重要。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會說,法官是判決的創造者,而判決必須是法官對法律的道德性選擇,必須是經過法官道德過濾后的法律,法官只有把忠實于法律和遵從于道德兩者緊密結合才有可能實現公正的判決。

法官是個職業化、精英化程度很高的專業化職業。法官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勝任和擔當的,法官所從事的審判活動常常被視為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帶有強烈的“正義”和“善行”色彩,在我們這個法制傳統薄弱的國家,我們無法與西方國家的法官攀比地位和財富。但是,通過法官追求法律的公平精神,通過法官解決具體糾紛所體現和具備的知識、素質、涵養和人格魅力卻始終是征服民眾恒定的力量和實現法治社會的堅實基礎。在我看來,選擇了法官這一職業,就應該耐得清貧,甘于寂寞。如果不能耐住孤獨和寂寞,任憑靈魂流浪于欲海之中,沉迷于燈紅酒綠,必然財迷心竅,利令智昏,腐化墮落,為此,每一位法官應該對自己職業的高貴性和艱巨性有著清醒的認識和思想準備,要努力把法官這一職業打造成人生中最值得拼搏和希望有所貢獻的事業,要在人生的發展中,學會讓浮躁的心情平靜下來,專注于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內心修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