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陰法院堅持“四心”調解法成效明顯
作者:徐明成 發布時間:2007-10-24 瀏覽次數:919
本網淮安訊:今年以來,淮陰法院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堅持細心、誠心、恒心、耐心 “四心”調解法,取得了明顯成效,截至10月份,該院所審結的民商事案件調解率高達47.3%,當事人的滿意率也有了大幅度提高,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
一是細心調解法。該院對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從立案時就認真進行審查,認真梳理案件的每一個細節,承辦法官更是抓案情、抓當事人的心理,從多個角度剖析雙方的矛盾癥結。在調解的過程中,承辦法官仔細對待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用細心的工作態度對待當事人,將細心體現在訴訟的全過程。
二是誠心調解法。該院的民商事法官在調解案件時,注重誠心,始終突出一個“誠”字,耐心傾聽雙方當事人的訴說,找到矛盾的焦點,將當事人的顧慮和心中的不平找出來,誠心誠意的幫助當事人化解心結,解決問題。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原告女方極力要求離婚,被告男方極想挽救婚姻,主審法官了解了案情后,認為雙方存在感情基礎,問題在于被告有嗜賭的惡習,于是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二人被法官的誠心所打動,雙方重歸于好,后夫妻倆送來一面錦旗給法官深表謝意。
三是恒心調解法。該院的民商事法官接手案件后,首先就從內心確立“以我為中心,以事實為調解基礎,以法律為準繩,以調解為結案的最終目的”的原則,持之以恒,不懈努力,并采取有的放矢的調解策略,通過庭前、庭中、庭后的調解三步驟著力化解當事人的心結,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四是耐心調解法。實踐證明,一調就成的案件是極少的,絕大多數案件都要在幾個不同階段、經過幾輪調解才能使原被告達成協議,有時甚至出現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已經達成,只是因為原、被告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代理人等的一、二句話不投機或者是訴訟費承擔等細節而導致雙方當事人堅持不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致使調解無法進行。因此,該院的民商事法官在案件調解過程中堅持耐心調解的方法,保持足夠的信心,用堅持不懈的精神實現化解矛盾糾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