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今年以來,濱海法院十分注重民事案件調解工作,把調解工作作為構建和諧保穩定的重要舉措,始終堅持“五調解”,收到明顯成效。1?9月份民事案件調撤率為71.52%,列全市法院前列,來信來訪量僅占去年的21.3%

一是立案前調解。該院成立了訴前調解服務中心,對前來立案的當事人先行了解有關訴求,對于案件事實清楚,標的不大,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用電話、信息等簡便方式及時通知當事人到庭,由法院組織熱衷于從事社會公益服務,有豐富調解經驗的離退休老法官、司法老干部、工會老同志等進行訴前調解,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葫芽狀態。

二是庭審前調解。根據案情可以在答辯期間,采用電話、信息、委托調解、協助調解等形式,促使調解方式多元化。除由承辦法官調解外,采用合議庭集中調解,庭長參與調解,分管院長出面協調等手段進行調解。

三是訴訟中調解。在庭審期間,由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根據案情查明的事實適時組織調解,把調解貫穿于庭審活動的全過程,既可以節約時間,使當事人減少訴訟成本,又可以簡化程序,提高辦案效果。

四是判決后調解。在送達判決書的同時,仍進行一次判后答疑,耐心釋法,使當事人知道敗訴的道理,促使當事人轉變原來的想法和觀點,再進行調解。真正做到勝敗皆服,贏得當事人對法律的尊重和法官的理解和信任。

五是執行時調解。在執行中執行法官不能放棄調解,根據執行標的、對象,通過鄉、村調解組織、親朋好友等社會力量進行調解,盡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維護一方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