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工作是社會議論的熱點,也是法院工作的難點。鑒于涉及民事執行強制措施的研究較少,筆者對執行中強制措施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司法實踐中適用民事執行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

民事執行強制措施的五種強制措施中,訓誡、責令具結悔過一般用于情節較輕的情形,而拘傳適用的對象又相對特定,這三種強制措施懲罰性與威懾力都比較小,各法院適用情況也比較好,因此,筆者將罰款和拘留這兩種強制措施作為重點研究對象。雖然目前,大多數執行人員適用民事執行強制措施的情況還是比較好的,但也有極個別法院的罰款和拘留措施的適用差強人意,離“用足用好”執行強制措施還有一定的差距。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

(一)不愿適用的情況

1、“怕得罪人”的思想影響著執行人員

以“和為貴”的處事原則使一些執行人員,無論在生活還是工作中都不愿“得罪人”,也“怕得罪人”。執行人員不愿扮演“狠角色”、當“狠人”,從而用足用好執行強制措施成了一個難以達到的目標。

2、“效果不明顯”、“怕麻煩”的心態左右著執行人員

現今,在“錢本位”的思想風行,一部分人持有一種“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人生哲學”,對這部分人采取拘留這種強制措施顯然無濟于事,有一些“老賴”要錢不要自由,直接拎著行李到法院,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模樣,要求法院對其拘留。在拘留達不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大多數執行人員對“拘留”這種強制措施已失去信心,執行人員的心態使得“拘留”在司法實踐中難以“用足”。

(二)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1、“不規范適用”現象大量存在

司法實踐中,“不規范適用”主要表現在各級法院和同級法院之間執行制度不統一、隨意性較大,造成一些適用執行強制措施程序不嚴格、不規范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如:

1)本需院長簽發的《拘留決定書》改由分管院長簽發;負責人簽發空白《拘留決定書》,由執行人員隨身攜帶,遇到執行人員認為需要予以適用拘留措施的情況時,直接填寫《拘留決定書》,對妨害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2)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與被執行人話不投機發生口角,甚至發生糾葛,便以緊急情況為由,現行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再補辦相關報批手續。

3)執行人員對言辭偏激的申請人不適當拘留。

2、“亂適用”的現象時有發生

1)有些法院遇到難纏的申請人,為安撫申請人情緒,對申請人有個“交代”,無論被執行人是否符合拘留條件,都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為由先行拘留,造成“亂適用”的混亂局面。

2)“執行難”帶給執行人員很大的壓力,為完成本院、上級法院預定指標,以拘代責,將拘留措施當作逼迫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靈丹妙藥,經常是把被執行人拘留后,便通知其家屬繳納案款,案款一送到馬上放人。

3)亂“罰款”現象大量存在。目前,各地人民法院的財政來源不同,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一般政府會給予固定且較多的撥款;在一些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皇糧”吃不上,名義上收支兩條線,但由于地方政府財政緊張,會將法院的罰款全部或打折返還。所以,法院罰款多少和自己的財政多少是直接掛鉤的,這導致很多法院罰款措施用的過多,甚至出現“亂罰款”的混亂局面。

3、“違法適用”的現象仍然存在

有一些執行人員無視法律規定,對人大代表拘留不經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許可。

(三)想適用卻不能用

外部干預現象及“說情風”在企業作為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時決定適用罰款時最為嚴重。當今,私營企業越來越多、越做越大,他們上繳的稅款已成為地方財政的重要來源,可以說,私營企業對地方經濟影響舉足輕重。因此,地方政府大多時候會站在地方經濟發展的角度,不僅自己為企業“開綠燈”,還干涉人民法院執法,個別領導甚至為企業說情,減免人民法院決定的罰金。

二、民事執行強制措施相關法律規定的不足

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民事執行強制措施的規定,籠統地規定導致相關規定存在漏洞,導致司法實踐有時會發生無法可依的情況。隨著形勢的變遷,民事執行強制措施相關法律規定的不足愈來愈明顯,主要表現在:

(一)法律規定缺乏專項性

我國現行有關民事執行強制措施的法律規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中作出的相關規定,并沒有將對妨礙執行行為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單獨列出,適用罰款、拘留的具體情形也混淆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妨礙訴訟的其他情形之內,過于籠統的規定無法突現執行強制措施的重要性。

(二)法律規定存在漏洞

《民事訴訟法》中對拘留適用的條件、天數有具體的規定,即第一百零二條列出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拘留的六種行為,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拘留是一種可以重復適用的強制措施,但是,《民事訴訟法》中,卻沒有明確規定兩次拘留之間應當間隔的天數,給變相連續拘留打開了缺口,造成有些執行人員為盡快執結案件,“放了再拘、拘了再放”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法律規定相對滯后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還是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作出的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已經大大提高,1000元對達到中等生活水平以上的人來說,已經不是一個“大數目”,對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罰款1000元,就像被蚊子叮了一口,一點也不在乎;對履行能力差的人罰款1000元,雖對其可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但履行能力差也無法兌現。可見,形勢變遷致使“對個人罰款一千元”的規定已有違立法初衷。

(四)法律規定強制性較弱

縱觀五種強制措施,《民事訴訟法》使用的都是“可以”這個字眼,這就意味著人民法院對符合適用強制措施條件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是否適用強制措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適用強制措施時缺乏統一標準,“兩可之間”造成該拘、該罰的沒有拘、沒有罰,法律的威懾力被大大削弱。

(五)法律規定列舉較籠統

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用列舉法列舉了六種適用罰款、拘留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這六種情況并不能完全囊括妨害行為,雖然有的情形可以勉強歸入類似情況內,但容易造成適用執行強制措施情形不統一,并且大量的類推,容易出現各說各理的混亂局面。

三、針對民事執行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提出的對策

我們認為,要想體現法律的威懾力,必須逐步完善民事執行強制措施制度,規范適用民事強制措施的司法活動,提高執行人員的法治理念,加強對執行行為的監督。

(一)在司法實踐中

1、加強執行人員的法治理念

首先,應當樹立執行人員以“法治”為其進行司法活動的指導思想,明確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而存在的一種治國理念和方略,它以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獨立等為特征,以確保人的尊嚴與自由為最高價值目標。其次,我們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為契機,加強對執行人員的法治理念教育,特別是深刻理解“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層內涵,摒棄工作中以和為貴、怕麻煩的思想。第三,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應拘就拘、應罰就罰,既不能擴大適用,也不能縮小適用民事執行強制措施,并逐漸將依法司法的指導方針滲透到執行活動中,變被動為自覺。

2、嚴格管理執行程序、規范執行行為

目前,適用執行強制措施還存在很多違規、違法執行的現象,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對執行行為管理不嚴格、執行行為不規范。以下是筆者構思的兩種對策:

1)制定適用執行強制措施的考核辦法。將執行強制措施的適用作為一項考核項目單獨列出考核辦法,將執行強制措施的適用情況這個“軟任務”量化為硬指標,列出應當適用強制措施的若干種情況,而執行員沒有適用就要說明情況,如果情況屬實,可以免予扣分,反之,則扣除相應分數;列出不應當適用強制措施,而執行員卻已適用的,也要說明情況,查證屬實后,可以免予扣分,反之,扣除相應分數。

2)制定適用執行強制措施的流程示意圖。將各種強制措施適用的程序繪制流程示意圖,以便執行人員清晰、明確地掌握適用各種強制措施的流程,并且,將各流程量化成硬指標,有違反流程執行的,扣減分數,并追究其責任。

3、加大內外監督強度

監督是推動和改進工作的動力,要想規范執行行為,在執行中“用好用足”強制執行措施,就要加大內外部的監督強度。

1)不斷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按照執行工作的規律和特點,把執行程序本身的監督與院內管理部門監督結合起來,明確監督主體、落實監督責任、強化監督措施,在法院內部形成監督體系,最大限度地防止不規范、不合法執行行為的發生。

2)不斷拓寬外部監督渠道。第一,加強人大監督。強化人大代表聯絡機制,不斷增強人大及人大代表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了解和理解的同時,加強人大及人大代表對執行人員適用執行強制措施的監督,對于人大對采取強制措施提出的異議,堅持“一事一答復”的原則,及時予以回復。第二,加強社會監督。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各種媒介,對法院執行工作、執行人員事跡和相關紀律予以公布,強化輿論監督。第三,加強當事人監督。將法院內部制定的相關規定和紀律,以法院公告欄、新聞媒體的形式,向當事人公開。

(二)在完善立法上

“依法司法”需要“有法可依”,完善民事強制措施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依法執行的首要前提。

1、細化執行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只粗略地列舉了若干適用強制措施的情形,應當專章專項規定妨害執行強制措施,并詳細列舉各種措施適用情形。

2、對原有的執行強制措施予以完善。針對前面所講述對個人罰款1000元已無濟于事的情況,建議提高對個人罰款的數額,增加到1000元至10000元,或者改為每日10元至100元,罰款的日期從義務人按照法律文書應當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的第二天起算,到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針對一些人不懼怕拘留的情況,建議延長拘留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下,從執行法院采取拘留措施之日起算。

3、擴充執行強制措施的種類。隨著形勢的變遷,法律的滯后性與現實狀況有了矛盾,《民事訴訟法》原有的幾種執行強制措施已遠遠不適應現實的需要,在司法實踐中各法院不斷創新、嘗試新的執行強制措施,如限制消費、公告執行、強制審計等措施已被廣泛適用,但由于缺少法律上的依據,這些新措施的合法性存在問題,對于已成熟的有效措施,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

雖然,新的執行強制措施已逐步出爐,但這些新方法并不可能一帆風順,可能碰到的問題很多,比如公告執行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哪些內容可以公告、哪些不宜公告等無從掌握,且在媒體上刊登公告的費用比較高,手續也相對繁瑣,有時申請人不愿被曝光等問題,但我們應當看到新形勢下,新的強制執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