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中院妥善處理一起長達七年的集團訴訟案件息訴
作者:孫建蓉 孔令宏 發布時間:2007-10-11 瀏覽次數:805
1999年6月,原揚州郊區外經委與江都電視臺聯系廣告事宜,并于同年12月8日出具一份內容為:“同意四通公司為拓展勞務輸出業務,完成揚州市下達的外經指標赴江都市設立報名點。屆時請有關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的證明。1999-2000年間,蒯某等人在電視中看到廣告,該廣告稱原郊區外經委常年招收赴阿聯酋等地的打工人員,并在江都市金都大廈設立報名點。此后,蒯某等人前往報名赴新加坡打工,并交納出國費用20多萬元。報名點向其出具了四通公司財務印鑒的收據。后因四通公司未能安排蒯某等人出國。蒯某等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原郊區外經委與四通公司賠償出國勞務費及違約金。案經原一、二審法院審理,作出裁定:駁回蒯某等人對原郊區外經委的起訴。終審裁定后,蒯某等仍不服,向揚州中院院提出再審申請。該院再審撤銷原一、二審裁定,指令維揚法院審理。維揚法院維持原裁定,蒯某等人再次上訴。
案件的當事人均系農民,其中大部分為報名出國務工而全家舉債,而且還涉及蒯某家鄉有著同樣經歷的報名務工者十余人,故當事人情緒非常激動。在1999年至2007年間,特別是在春節等傳統節假日期間,當事人攜家屬多次到外經委、區政府等單位群訪,要求解決問題,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案件再審上訴后,針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該院審監庭領導一方面耐心細致地做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一方面主動與地方黨委、政府協調。維揚區政府常委會上專題進行了討論,終于同意與外經委共同補償蒯某等人15萬元。至此,一起長達7年的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