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在一家紡織公司做了七年的門衛。2011710日,老張因連年工作,積勞成疾,在醫院住了十來天。可就當他出院后,高高興興回公司上班時,卻接到通知說自己已被解雇。興頭上被潑了一盤冷水的老張氣憤不已,他認為自己平時工作勤勤懇懇,又是公司唯一的門衛,一天24小時都待在公司,這生病了公司也沒來慰問一下,可怎么著也不能就這樣開除自己。老張找了黃律師來為自己討個說法。

 

在黃律師的幫助下,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后,老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紡織公司給付自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補償金、未提前1個月通知解除賠償1個月工資、低于最低工資補發差額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11個月雙倍工資、支付加班工資等,各項合計人民幣146984元。

 

紡織公司應訴后,對老張的工作時間提出異議,認定老張自20111月才開始進入公司工作。對老張提出的各項賠償要求均予以否定。

 

鑒于雙方的分歧較大,而原告老張提供的證據確有不足,法院對雙方做了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紡織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老張40000元,于2012920日之前履行完畢,如逾期則加付違約金200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爭執的焦點是老張進入紡織公司工作的時間,因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在2011年前,工資都是通過現金支付,所以老張很難找到有效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若老張能夠有確實的證據證明他已在公司工作滿七年,那他的各項主張將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基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