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華山法庭以司法為民為宗旨,為使案結事了,在提高案件調解率的同時,采取有力的方法,注重提升調解案件的履行率。使今年調解的249件案件,自動履行的達91.2%,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一是附條件法。在案件調解時,在雙方達成一致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固定的履行期限,附加懲戒條款。如按時履行,懲戒的內容則不再執行;如不按時履行,則將懲戒的內容一并強制執行。這種方法有力地促進了當事人自動履行。

二是變換給付法。對于給付之訴,雙方給發方式爭議較大或按某一給付方式成為不可能或困難的,可以調解改變給發方式。如受害人要求給付護理費的,可以讓侵害人親自去護理,使雙方對困難達成共識,互相理解,讓履行成為可能。

三是輿論監督法。對于那些違反法律規定,不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社會風俗的行為所引起的訴訟,比如追索撫育費、贍養費的案件,盡量擴大公開審理的范圍,采取適當形式,讓更多的人旁聽,也可新聞媒體參與,借助社會輿論的特有作用促使當事人知恥知錯,自行更正錯誤行為、履行義務。

四是案后督促法。以案結事了為原則,充分發揮辦案人員熟悉案情的優勢,在案件審結后,在調解書規定的履行期前,給被履行人于善意的提示,分清利害,促使其自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