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四個落實”強化發改案件追查工作
作者:胡明 發布時間:2007-09-24 瀏覽次數:922
本網鹽城訊:為進一步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有效降低案件發改率。日前,濱海法院出臺了二審發改案件追查辦法,從四個方面規范二審發改案件的管理。
一是建立審管辦初查登記,嚴格落實發改案件自查。對于二審發改案件,原審承辦人收到審管辦轉發案件后十日內應撰寫對二審發改案件認識的書面報告,統一報審管辦進行初步審查。審管辦對書面報告進行審查登記,并寫出初步審查分析意見。
二是明確發改案件追查機構,落實逐案分析機制。審管辦將審查分析意見及一審意見、二審意見、承辦人復議意見分別報送審判委員會委員,由審判委員會統一確定二審發改案件是否免責或錯案。確定為錯案的,案件的承辦人有權再次提交復議意見,最終確定是否為錯案 。一經確定要追責的,由監察室提出處理意見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三是完善責任認定程序,明確落實發改案件責任范圍。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分別由案件承辦人匯報案情及對二審發改的意見,審管辦匯報分析意見,審判委員會確認該案是否屬于差錯案件或違法案件。獨任審理的案件,因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違法審判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由合議庭成員共同承擔責任,個人發表正確意見的除外。
四是建立發改審查檔案,嚴格落實績效考評措施。把發改案件列入法官的績效考核,并在其中占有相當大的權重。承辦人復議意見、審管辦審查分析意見及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意見均歸檔保存。發改情況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職級晉升、先進評比及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個人被認定一件錯案的,扣除崗位津貼的二分之一,個人全年累計被認定錯案2件以上的,扣除全部崗位津貼,并取消個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庭室全年累計被認定錯案3件以上的,取消庭室當年評先評優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