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成功調處一起群體性涉港航空客運案件
作者:馮代群 王顯波 發布時間:2011-01-14 瀏覽次數:651
近日,睢寧法院民二庭在上級法院的全程關注指導及院領導的支持下,通過積極協調成功調處了一起因航班延誤引發的群體性涉港航空客運合同糾紛案件,最終促成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實現了案結事了,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和地方經濟的發展。
此類案件的審理在睢寧法院當屬首次,從立案受理到開庭審理過程中也面臨諸多問題。第一、本案涉及的人員來自全國各地,分布較為廣泛。十八名原告中除有兩名香港同胞外,其他原告分別來自于湖北、廣東、遼寧、海南、江蘇、山東、重慶、湖南、福建等9個省市,其中還有兩名原告屬于少數民族(蒙古族、侗族)。第二、我國法律法規對此類案件的賠償標準缺乏明確規定,法律適用難度較大。目前我國航空客運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04年6月份民航總局出臺的《民航總局對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及《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和中國航協不久前下發試行的《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范》,但在涉及航班延誤的補償標準上均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而且本案原告中的兩名香港同胞一直以自己是香港人為由要求法院依據《蒙特利爾公約》按機票價值全額對其進行賠償。第三、相關的網絡、媒體的參與使案件影響擴大化。當次航班
考慮到本案的涉及面較廣和處理失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為盡可能達到理想的司法和社會效果,睢寧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極為審慎,一方面是積極向上級法院請求指導,另一方面是及時向院領導匯報案件的進展情況。但由于原告的人數較多,分布較散,加之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亦均在外地,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當庭調解勢必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給當事人帶來訴累和極大的不便,甚至還會導致當事人的更大的抵觸情緒。為妥善處理該案,真正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承辦法官通過電話、郵件、網絡等方式多次不厭其煩地主動與當事人進行聯系溝通,從法理、情理的角度耐心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相互轉達雙方的調解意見和建議,最終使雙方握手言和、達成共識。近日,被告某航空公司已經將雙方議定的賠償數額一次性賠償到位。至此,一起涉及十八名原告的涉港涉群且受到社會一定關注的航空客運糾紛得以成功化解。
定紛止爭、平訴息訟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和最終目的,如果法官僅以判決來終結一個案件可能只要有法律和懂法律就行,但在無法可依、案件主體特殊且被社會關注、徑行判決可能帶來不良社會后果的情況下如何妥善解決矛盾糾紛,不僅是對法官職業素養的考驗,更是對法官的政治素養、大局意識以及耐心和責任心的衡量。“調解是高質量的審判”,本案運用調解這一柔性的結案方式為這起涉港群體性訴訟劃上了圓滿的句號,應該說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了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可能因此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對外樹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這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真正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