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工作報告中的“江蘇元素”
作者:顧敏 發布時間:2020-05-26 瀏覽次數:2380
5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工作報告。從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受賄案、吳江小偷跳河溺亡案等熱點案件,到新設南京環資法庭等,報告中有不少“江蘇元素”,今天我們一起來盤點一下。
小偷跳河溺亡案:鼓勵了阻止犯罪的正義行為
【報告】對發生在公共空間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兼顧國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懲惡揚善,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審理“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依法判定追趕群眾無責,宣示法不強求正義者的過重注意義務。
【回放】2018年8月9日中午,某工地材料保管員倪某走出工棚時發現張某正在偷電纜線。張某見勢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聲呼喊抓小偷。倪某和兩名工友朝著張某逃跑的方向追趕,當三人再次看到張某時,張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河水已沒過膝蓋。倪某三人擔心張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張某不從,倪某當即報警。在警察到來之前,張某不顧倪某三人勸阻,向河水深處游去,最終溺亡。
事后,張某家屬起訴倪某三人,要求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吳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倪某在事發現場看到張某正在偷盜工地上的電纜線,在張某逃逸時倪某三人追趕的行為并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吳江法院表示,這份判決結果符合國法、人情,宣示法不強求正義者的過重注意義務,向民眾傳達了公平正義的價值導向,鼓勵了阻止犯罪的正義行為,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艾文禮案:對腐敗分子具有強大震懾和示范效應
【報告】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等案件2.5萬件2.9萬人,其中被告人原為中管干部的27人。準確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艾文禮等主動投案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
【回放】2019年4月18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受賄案,對被告人艾文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艾文禮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艾文禮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艾文禮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78萬余元。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艾文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艾文禮于案發前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真誠認罪、悔罪,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積極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以來,首例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外發布的有關通報中,首次使用了“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的表述,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中,亦提出對艾文禮予以減輕處罰的意見。人民法院對艾文禮的依法判處,對腐敗分子具有強大震懾和示范效應。
倪菊葆案:對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報告】堅持以發展眼光看待處理民營企業和企業家過去經營中的不規范行為,依法甄別糾正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冤錯案件,蘇州中院再審改判倪菊葆案,堅持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錯到哪里糾到哪里。
【回放】2010年3月,倪菊葆因在擔任4家單位法定代表人期間實施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80萬元。
2018年11月,倪菊葆以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為由提出申訴。2019年7月,蘇州中院再審認為倪菊葆實施的拆借資金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該部分犯罪數額應計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改判倪菊葆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40萬元。
該案依法改判,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甄別糾正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冤錯案件的鮮明態度,對于穩定民營企業家預期,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民營企業家安心干事創業具有重要意義。
南京環資法庭:形成生態文明司法保護“江蘇方案”
【 報告】 在江蘇南京、甘肅蘭州新設環境資源法庭,集中管轄相應省域內環境資源案件,護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
【延伸】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并將先行先試任務交給江蘇法院。
2019年,江蘇高院啟動新一輪環境資源審判機制改革,率先建立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為核心、9個生態功能區法庭為依托的“9+1”環境資源審判體系,著力破解阻礙審判職能發揮的體制機制問題,形成了生態文明司法保護的“江蘇方案”。
南京環資庭成立后受理的第一案——特大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公益訴訟案,被中央電視臺等四十多家媒體直播和報道,吸引1700多萬網民在線觀看庭審。
“9+1”審判體系促進了長江大保護國家戰略的實施,創新了一批有效修復環境的可復制的裁判執行方法,推動了生態環境系統修復,保障了環境保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