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七法”化解調解難題
作者:趙克 發布時間:2007-09-19 瀏覽次數:851
本網徐州訊:近年來,徐州泉山法院針對不同案件,在審判實踐中不斷摸索訴訟調解機制,目前已經總結出七種調解方法,使一批疑難、復雜案件得到了有效的化解,不僅解決了部分案件調解率不易被突破的難題,而且促進社會和諧,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
一是因案制宜調解法。對于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案件,采用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方法,運用歷史回顧的辦法,喚起彼此相處融洽時的情景,緩解雙方抵觸情緒;對于案件復雜,當事人對立情緒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則采取讓當事人換位思考的方式,盡可能地促使當事人自行和解;對于涉及群體性的糾紛,則采取冷處理的方式,盡量淡化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通過不同的場合、把握不同的時機,適時協調當事人之間尤其是當事人與政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關系,平息紛爭;對于集團訴訟或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案件,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眾多,根據其彼此容易相互觀望、誰先表態誰吃虧的心理,采取選派代表或“各個擊破”的方式,最終實現彼此都能接受的處理結果。
二是一步式調解法。案件受理后,在向當事人發送起訴書副本和開庭傳票以及其他有關的訴訟材料時,特別提示當事人可在開庭之前自行協商解決,不然到期將開庭審理,并依法判決。實踐證明,基于法院權威給當事人心理上形成的壓力,有相當一部分案件在開庭審理前,特別是開庭日期非常臨近時當事人即已達成協議,開庭時只需對協議內容加以確認并稍加引導即可達成調解書,或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以撤訴方式結案。這種方法,對于事實簡單,債務關系明確,且顧忌名聲及人際關系的當事人非常有效。
三是全程調解法。庭審前,法官通過詢問,釋明指導義務,及時把握雙方的矛盾焦點,對沒有多大分歧而雙方又同意調解的案件,及時不拘形式地組織調解,不讓當事人因訴訟背上包袱,產生新的矛盾。通過溝通,明確雙方的觀點,為雙方進一步調解奠定基礎;庭審中,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當事人也已能比較理智、客觀地分析案情、推測結果,承辦法官再援以可認證的事實證據闡明法理,明辨是非,盡量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促使雙方在庭上協商解決;庭審后判決前,通過庭審查明的證據及案件事實,當事人對各自承擔的權利義務已經比較清楚,當事人希望調解的愿望增強,承辦法官再用通俗的語言,引導當事人重新審視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也比較容易接受法官提出的調解方案,最終達成協議。
四是背靠背調解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在庭上或當眾或面對對方當事人時,總是不肯退讓一步,但始終存在情感沖突,有時由于一方出言不遜,或聽到不良信息,極易使矛盾加劇。對于這種情況,承辦法官就把雙方當事人分開,分別與當事人單獨交流,探詢當事人開庭時不便表達的最真實想法,找出雙方鬧別扭的癥結所在,平息雙方的情感沖突,通過各個勸說的方法,使雙方逐步縮小意見差距,促進調解(和解)成功。
五是財產保全法。在經濟糾紛和涉及數額較大的財產分割、損害賠償糾紛中,為了防止當事人對爭議標的物或有關財產進行處分,通過法院對相應財產采取訴訟保全,造成“大兵壓境”之勢,盤活調解局面,促使當事人妥協、主動給付,從而達成調解。
六是利益分析調解法。在民事審判中,從利益分析的角度,努力把握當事人形成糾紛、產生矛盾的焦點,積極尋找利益平衡點,幫助當事人計算訴訟成本,讓當事人充分看到訴訟真正能實現的利益是什么,從而使當事人自主自愿地選擇調解之路。
七是“第三人”介入調解法。邀請當事人的親屬、朋友、同事、單位領導,以及對當事人有影響力的人物參與,這些他們信任的人參與調解,能使案件打破僵局,促使雙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