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憐天下父母心 返還彩禮解姻緣
作者:瞿學林 發布時間:2012-07-26 瀏覽次數:509
婚姻絕非兒戲,它是婚姻當事人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婚姻自主不僅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締結婚姻的人們支配自己婚姻的基本規則,我們應當自覺去遵守。而封建習俗遺留下來的父母包辦婚姻,不僅違背子女的意愿,而且浪費了錢財,引發矛盾后,亦有可能出現親情“危機”,甚至會反目成仇。日前,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就原告曹某訴被告陳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1、被告陳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曹某鉑金項鏈一條、黃金雞心掛墜一只、黃金手鐲一只。如逾期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9195元。2、駁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曹某與陳某于2011年8月28日經他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年10月14日,在曹某過30歲生日時,苦心的父母置辦了宴席,作為雙方訂婚之宴請。當日,在雙方父母的精心“關照”下,曹某、陳某互到對方家中,其雙方的母親均給予對方見面禮。隨后,基于曹某父母的安排,曹某給了陳某鉑金項鏈一條、黃金雞心掛墜一只、黃金手鐲一只,并互贈對方一定數額的禮金。而在“雙方準備結婚”的時候,矛盾開始出現了,曹某根本就不同意與陳某結婚,這可把曹某的父母親急壞了。在十分為難的情況下以及家庭成員的僵持中,曹某的父母無奈作了妥協,最終只得聽兒子的,不得已與陳某解除了婚約。那么,由于在訂婚時花費較大,可想而知,隨之而來的事則是算彩禮賬了。為此,在曹某要求陳某返還金首飾和彩禮未果的情況下,一紙訴狀將陳某告至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對此,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本案中,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在準備結婚期間因故發生矛盾,導致分手。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經審理,法院對曹某給予陳某鉑金項鏈一條、黃金雞心掛墜一只、黃金手鐲一只的事實予以認定,并確認了雙方互給相同數額的彩禮給予對方。法院還認為,鑒于雙方給付彩禮數額相等,確認互不返還。
綜上,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