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遇車禍死亡,其父母能否向肇事方索賠扶養費?日前,錫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由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

 

原告老馬夫婦是一對年近半百的夫妻,他們唯一的兒子在今年四月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喪了命。他們從小就對寶貝兒子呵護有加,雖然家境一般但總想著把最好的給兒子,學校畢業后因不忍心兒子為工作到處奔波,老馬就安排小馬進了伯伯的工廠里打工,給自家人打工工資不低人也輕松,伯伯對小馬也放心,經常讓他出去送貨并收貨款。誰不想,在20124月的一天,小馬開車載著工友蘇某出去送貨,途徑東盛一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高某駕駛的大卡車相撞,小馬受傷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隨后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高某駕車經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但設有持續黃燈閃爍的交叉路口,未停車瞭望,也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先行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得知寶貝兒子死亡的消息,老馬夫婦精神受到很大的打擊,一直在恍惚中度日,如今他們失去依靠、百年之后也沒人送終,而且對方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想到這些老馬夫婦就更加悲痛,他們一紙訴狀將肇事方單位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53萬余元,其中有一項就是要求賠償失去兒子后的扶養費。然而也就是這一項成為了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

 

那么,老馬夫婦是否符合“被扶養人”標準?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被扶養人為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老馬夫婦雖然都年過半百,但并未喪失勞動能力,而且也存在一定的生活來源,在法律上并不符合“被扶養人”標準,因此也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了解到這一點,老馬夫婦在情感上一時無法接受,一度情緒失控。承辦法官看到這種情形,考慮到他們老年喪子,生活沒有依靠,在情理上確實值得同情,但依法而判扶養費缺乏法律依據。法官辦案過程中經常會陷入的這樣困境:怎樣在情理和法理之間找到平衡點?此時,依法而判并不是最佳的解決途徑,調解往往可以在法理之外給予當事人些許補償。本案最終在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過程中得以解決,被告方從情理上對原告夫婦在扶養費方面作出了一定補償,老馬夫婦的喪子之痛也得到了些許慰籍。

 

當下社會獨生子女居多,如果發生意外,對整個家庭來說都是極大的傷害,大多數人還是存在養兒防老的傳統思想。尤其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完善的今天,養老問題很大程度上還是依靠子女,一旦子女遭受意外,老人就面臨生活和精神的雙重壓力。法律無法解決當事人的養老問題,只能在法理之外多做工作,盡量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大的權益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