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814,江蘇省通州市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迎來一批特殊的來訪者,請求協調處理回贖已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房屋,經啟動“訴調對接”機制,該債務人順利地以現金84000元贖回19989月被通州法院強制執行給債權人的二層樓房一幢。

家住江蘇省通州市姜灶鎮正場村的高吉華,1996年因承包工程短缺資金,先后向馬某、季某借款94000元,后僅償還31000元,余款因經營虧損,未能償還。19976月,經通州法院審理,判決高吉華償還馬某、季某借款71231.36元,承擔訴訟費3463元。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高吉華躲避在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委托有權部門對其住宅進行評估、公告,于19989月以評估價80223元裁定抵償給債權人馬某、季某。執行交付后,不久,被執行人高吉華的父親因病去世,留下唯一遺言,要其子務必贖回被執房屋。此后,高吉華一心在外打工,數年后積攢了一部分資金,返鄉。2006年臘月,高吉華通過通州市姜灶鎮矛盾調處中心出面,協調處理贖房一事,因雙方意見分歧太大,未能達成協議。

20077月初,馬某發現高吉華已強行住進其已被法院執行的樓房內,遂向通州法院執行局舉報,執行人員趕往現場,限令高吉華立即遷出。高吉華一臉無奈,向執行人員道出其父生前留下的贖房遺愿,因對方要求的贖金比其積攢的要多出數萬元,請求執行人員能出面協調。從程序上講,執行法院的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但考慮到債權人接受以房抵款后,既未居住使用,又未能變價受償,從某種意義上講其債權尚未真正實現,而高吉華為了實現其父遺愿,奮發多年一心想贖回被執房屋,如簡單從事,抓人,強遷,勢必誘發新的社會矛盾。高吉華在接受了執行人員的批評教育后,保證盡快請親友出面再籌資金,爭取與對方達成和解。此后,幾經協商,雙方矛盾仍未得緩解。于是出現文章開頭一幕,債權人、債務人及親友一行十余人趕至通州市“大調解”中心,請求處理。“大調解”中心問明緣由,立即啟動“訴調對接”機制,通州法院執行人員迅速趕來,與“大調解”中心接待人員一道,分別對雙方進行疏導、勸解,最后雙方達成協議,高吉華以現金84000元贖回被執房屋,實現了父親遺愿,而馬某、季某歷經十余年終于收回借款,亦滿心歡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