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新形勢下法院信訪制度的完善
作者:楊寶杰 發布時間:2007-08-13 瀏覽次數:1507
在新形勢下,我國司法公信力受到空前嚴峻的挑戰,法院生效裁決受到來自社會各界的質疑和否定,一群龐大的上訪大軍日夜穿梭于各級黨政和司法部門之間,他們的目的只有一個,推翻法院現有的生效裁判。針對這種現象,使得傳統的信訪機制已不能適應目前形勢發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法院的信訪制度,建立合理、科學的信訪機制,是目前法院信訪工作的當務之急。
一、目前法院信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上訪、申訴不規范。對同一案件、同一問題,多次反復上訪申訴或控告;有的為了達到改判目的,利用重大活動、傳統節日、市、省、全國“兩會”期間,擇機到市、去省、赴京上訪,給法院施加壓力;有的甚至結伙上訪以引起重視。
(二)當事人抓住瑕疵,不斷上訪。有些案件的判決結果是正確的,但一些當事人卻抓住審判、執行中存在的瑕疵,如手續不規范、文字有誤、承辦人員言行有些欠妥等到處上訪、控告,這類信訪占信訪總數60%左右。
(三)一些部門過分強調“屬地原則”,將本應由自己解決的信訪推給法院。如:房屋拆遷案件涉及安置補償政策問題,應屬建設部門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涉及工齡問題,屬企業、勞動部門的信訪問題,但這些信訪往往被推諉給法院。
二、法院信訪工作中問題產生的根源
(一)法院信訪具有行政性。法院信訪是國家信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它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的信訪不同,有其自身特點,根本的區別在于法院信訪工作具有訴訟性。即對申訴人提交的申訴、申請再審的材料先行復查,經復查認為有錯誤,符合法定再審立案標準的,則予以再審立案,反之,則駁回申訴或再審申請。然而,在現行信訪制度中,當申訴人向國家機關申訴的,國家機關認為申訴人有道理的,即以“有錯必糾”為由,要求法院復查進入再審,以息事寧人;有的新聞媒體僅根據當事人的申訴材料所反映的內容,不了解,不核實,僅聽一面之詞便對法院裁判枉加評論,嚴重損害裁判的權威;申訴人申訴隨意性大,不受時間、次數、審級的限制,缺乏訴訟制度約束,有的案件多次反復,但申訴人仍申訴不止,導致不斷出上訪老戶。
(二)缺乏有效的管理、監督機制。現行法院來信來訪歸口由立案庭登記接待、分類、處理。但對分流到相關業務庭或其他部門的信件、信訪問題,由誰來負責、怎樣處理、如何答復當事人等缺乏統一規定,缺乏有效的管理、監督措施,導致相互推諉,引起申訴人不斷上訪。
(三)對濫用權利的缺乏法律約束。當事人對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但是,部分當事人利用法律、制度上無制約的漏洞,濫用這一權利。有的就同一問題到處申訴上訪、控告、無理糾纏,甚至辱罵法院信訪工作人員,影響法院正常的信訪秩序。
三、改革和完善信訪制度的對策
(一)樹立新的信訪工作理念。一是樹立信訪既是法律問題,又是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的理念。在堅持依法辦事的同時,從講政治的高度看待法院信訪工作,認識到信訪工作對社會政治穩定的緊密關系,強化信訪工作責任制。二是樹立“大信訪”的理念。立案庭是信訪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其他審判業務部門和綜合部門也應認真處理信訪。從目前群眾來信來訪所反映的問題看,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沒有各部門齊心協力,單靠信訪部門是難以解決信訪問題的。三是樹立申訴信訪是訴訟行為的理念。當事人和人民法院處理申訴信訪,都必須依法進行,嚴格依法辦事,摒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傳統觀念,嚴格做到大問題大解決,小問題小解決,沒問題不解決,堅決控制無理上訪,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解決正當的信訪過程中。四是樹立信訪工作也是審判工作,是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的理念。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認真、及時處理審判過程和執行過程中的信訪,盡最大可能減少案件處理后發生申訴信訪。
(二)加強信訪司法解釋工作和信訪制度建設。建議最高法院盡快出臺法院信訪工作司法解釋,明確信訪工作性質、范圍、職能、信訪工作操作程序、管理監督制度、考核獎懲辦法,規范申訴上訪范圍、次數,制約或限制濫用權利的當事人,處罰妨礙信訪正常秩序,且造成一定影響的當事人。在當前形勢下,各法院要認真執行最高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和省法院《全省法院申訴信訪工作責任制規定》、《全省法院信訪工作暫行規定》,并根據本院信訪工作情況,制定和完善具體的信訪工作制度。
(三)建立合理、科學、有效的信訪機制。一是明確責任、分級負責。法院一把手對信訪工作總負責,親自抓重大、復雜信訪工作的處理;分管院長負具體領導責任,立案庭庭長負直接領導責任。規定信訪管理工作由立案庭具體負責,上級法院進行監督,認為有必要立案復查的,予以立案復查。二是實行信訪工作流程管理。信訪工作流程管理包括來信來訪登記、分流、審查、處理、統計等各個環節,通過動態管理,在內部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三是實行信訪案件討論制。對重大信訪、老上訪戶信訪,信訪組、立案庭要定期討論研究,制定解決方案。四是建立完善與信訪工作配套的各項制度,如建立信訪工作考核通報制度、信訪信息月報和跟蹤督辦制度、與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合辦、協辦制度、完善院長接待制度等。
新形勢下,解決信訪案件特別是疑難信訪案件,要有新思路。除了完善各種制度外,必須創新信訪案件解決方式,堅決貫徹“依法辦事”的方針,處理任何信訪案件都不能用“犧牲法律”的方法,來換取暫時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