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都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原告張某在與被告周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張某個人名義的60000元存款屬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各分得30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8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來,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至今已分居兩年多時間。另查明,20113月,張某以個人名義秘密在某銀行開戶辦理了一個存折,當日存款8000元,后陸續存款,至開庭審理時該賬戶存款余額為60000元。雙方無其他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法院認為,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為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同意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張某以個人名義存款60000元的私房錢,因開戶時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該款不屬張某個人特有財產,雙方也無另外書面約定,故應認定該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依法應予平等分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