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裁判文書,還是談話和調(diào)解,法官的語言講究言簡意賅,一語中的,而多言無力。

莎士比亞說過:“簡潔是智慧的結(jié)晶,冗長是膚淺的藻飾。”契訶夫也說:“寫得有才華,就是寫得短。”列寧講得更絕,“要用電報的方式”寫報告、簡報,減少長文繁文,違者撤職。明太祖朱元璋有一次聽刑部主事茹太素17000余字的上書,到了6000字還不到正題,就下令把茹太素打了一頓。清乾隆皇帝在“上諭”中曾寫道:“嗣后鄉(xiāng)會試,及學(xué)臣取士,每篇均以七百字為率,違者不錄。”

任何一部法律的文字都簡潔和精悍,判決或釋法都是法官對法律的適用,是對法律精神的現(xiàn)實注解,故有“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之說。因此,法官的文字和言語應(yīng)當形同法律,以最簡潔、準確和流暢示人,透露出法律的風格和威嚴。

法官筆下“惜墨”,把法律文書寫得又短又好,殊為不易,除了要有“吟安一個字,捻斷數(shù)莖須”的嚴謹態(tài)度,還必須做到胸有大丘壑,厚積薄發(fā)。胸有大丘壑即胸有全局。古人論畫,主張“未曾畫竹時,胸已有全竹”。寫文章亦同理。如此,方能海闊天空,縱橫捭闔,方能舉重若輕,言簡意賅。厚積薄發(fā),是大文豪蘇軾首先提出的,周恩來總理將其闡發(fā)為“長期積累,偶然得之”。歷代名家大師,都是厚積薄發(fā)的信奉者、實踐者、倡導(dǎo)者。厚積,言其多,而是為了多中求少,為了提煉和濃縮。薄發(fā),言其少,但不是單純的量少,而是化多為少,以少總多,就像塔之尖、斧之刃、山之峰。厚積為了薄發(fā),薄發(fā)要求厚積;厚積乃薄發(fā)之基礎(chǔ),薄發(fā)乃厚積之精華。包拯鍘美案的宣判僅百余字,句句言之有物,字字擲地有聲,說者鏗鏘有力,聽者蕩氣回腸。

法官口中“嗇言”,使釋法和調(diào)解的話語又準確又能說服人,更為不易。語言成形如同書寫法律文書,也需要充分準備,否則,措詞拖沓,支離破碎不但沒有說服力,而且有遜法官的威嚴,這個要求甚于撰文。因為,一段釋法,或一次調(diào)解形同演說,不僅講究適用法理的準確和邏輯的慎密,而且要求語言的聲情并茂,還要善于察眼觀色,把握說話的時機。通常要有字正腔圓的普通話,但有時可能還要會說一些方言土話。丘吉爾被譽為20世紀八大演說家之一。有一次,一位演講愛好者問他:“如果你做兩分鐘的時間演講,需要準備多久?”“半個月。”“如果你做5分鐘的演講,需要準備多久?”“一星期。”“那么要你做一個小時的演講呢?”“現(xiàn)在就可以開始。”丘吉爾真幽默,長篇大論的人無須準備,信口開河就得了,講到哪算哪。雖然法官的語言不同等于演說不,但本質(zhì)相同。語言表達能力是在豐富的社會實踐和多角色生活積累中鍛煉而成,沒有一定的工作和生活閱歷,不可能成為能言善辯學(xué)者,言之有物的長者,擲地有聲的尊者。

司法的精華可謂“辯法析理,勝敗皆服。”法理如同經(jīng)文,誦讀三年不解其意,點化一語茅塞頓開。當事人要聽的不是經(jīng)文般的法條和法理,而是法律符于現(xiàn)實之中的公理和是非。有人主張法律文書通俗化,這不無道理。然而,要將嚴謹?shù)姆ɡ碛猛ㄋ椎恼Z言表達出來,可能比法言法語的表述要求更高,難度更大。當然,民眾會更喜歡。因而,成為優(yōu)秀法官,必須要過文字關(guān)和語言關(guān)。從表象來看,只是少說、寫短,但實質(zhì)是兩項司法技巧,完全是司法能力的體現(xiàn)。時下,快捷、高效已經(jīng)融入當代司法理念,速裁、速調(diào)受到各方歡迎。因此,法官要以有點睛之筆,點穴之語來提高審判效率和提升司法威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