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中院出臺《執行案件合議規則》進一步創新執行方法規范執行行為
作者:盛茂 發布時間:2007-05-25 瀏覽次數:1841
本網連云港訊:為進一步狠抓執行隊伍建設,創新執行工作方法,強化執行工作規范化管理,連云港中院于近日出臺了《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合議規則》,從合議庭組成、合議規則、合議事項、合議庭成員變更、合議程序、合議期限、合議筆錄應記載內容和合議庭成員責任承擔等八個方面對執行案件合議制度做出明確規定。
一是確定組成人員和變更方式。執行實施案件由實施處(科)的法官組成合議庭;執行裁決案件由裁決處(科)的法官組成合議庭;請示案件、信訪案件、指令執行案件、提執案件、委托執行等其他執行案件由執行綜合處(科)的法官組成合議庭。執行案件合議庭成員因回避、異崗交流等情形需要變更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變更后的合議庭意見與原合議庭意見不一致的報執行長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二是明確合議范圍和議事規則。《執行案件合議規則》對執行實施案件和執行裁決案件的合議范圍以及執行綜合協調處的合議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對擬采取的查明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調查、執行措施和初步執行方案;對執行異議和其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的處理;執行案件的異議審查和監督案件事實調查方案、證據認定與處理意見的審查;其他必須經合議庭評議的重大事項。綜合協調處負責對信訪案件、請示案件,以及指令執行、交叉執行等案件中的重要事項進行合議。
三是規范合議程序和合議期限。承辦法官向執行長提出合議請求后,由執行長確定合議時間進行合議,合議順序參照審判案件合議順序進行。執行局、處(科)長、執行長發現有應當合議而未合議事項的,執行長立即進行糾正,并將該情況記載于合議筆錄中。執行案件合議完畢后,對合議事項應當于三日內完成,合議結論為作出裁定書、決定書、函、通知等法律文書的,應于五日內制作完成并送達。
四是明確合議筆錄內容和責任追究辦法。合議庭筆錄應客觀、全面地記載合議內容,合議庭形成一致意見的應明確記明一致意見的詳細內容;未形成一致意見的應分別詳細記明多數意見、少數意見或傾向性意見;合議庭意見完全不一致的,應詳細記明合議庭成員的各自意見。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所合議的執行案件負責,其中執行長和承辦法官為主要責任人。對被認定為差錯的案件應設立差錯案件臺帳,一年出現二次差錯的法官不得參加評先,一年出現三次差錯的法官年終執行工作測評不得評為合格。
該院還將于年底對合議規則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該規則是否已達到預期的效用進行綜合評估,在充分聽取執行干警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使之在全市法院執行工作規范化進程中切實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