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本已草率,但分手時仍草率從事就不應該了。717日,通州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因未婚同居引起的“散伙”糾紛,因非婚生子的撫養權,未婚媽媽在法庭調解結案的次日又告上法庭,經法院調解,最終顧女獲得兒子的撫養權。

 

家住通州區金沙鎮的顧女系1987年出生,經人介紹于20106月認識了比自己小三歲的同鎮90后李男,不久顧女就有了身孕。見顧女有了身孕,雙方父母抱孫心切,忙著張羅顧女與李男的婚事,但因李男未到法定婚齡而領不到結婚證,于是雙方便于2011年春節舉行了儀式,正式同居生活。

 

因雙方認識交往時間不長,尚未完全了解,同居后,顧女與李男就開始為生活瑣事爭吵。20117月,顧女生下一男后,雙方因經濟及生活瑣事爭吵不休,顧女搬回娘家居住。眼看著兒子快滿一周歲了,顧女決定結束與李男的同居關系,于20127月向法院提出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之訴,很快,法院就通知在外的李男回來并主持進行了調解,李男表示要求撫養兒子,不要求顧女給付兒子的撫養費,顧女表示同意。于是雙方在716日簽下協議,定于第二天交接兒子。

 

想著外孫第二天要被男方抱走,一直帶著外孫的顧女媽媽舍不得了,又是哭又是鬧,茶不思飯不想,甚至揚言要自殺,不準顧女將外孫送給李男撫養,要求外孫還由顧女撫養,自己幫著帶領外孫。顧女無奈之下,于717日又來到法院,要求再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由自己撫養兒子,不要求李男給付撫養費。法院在對顧女進行了一番教育后,根據雙方自愿,對顧女與李男的兒子撫養關系進行了變更,李男結束了兩天兩訴訟的日子,又外出打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