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就應催討的貨款,某企業現在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吳江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吳江某公司向南京某企業購買化學品貨物,截至19994月雙方共發生貨款總金額為60萬元,之后吳江某公司在20004月付款45萬元,尚結欠南京某公司15萬元的貨款。南京某公司起訴要求被告支付15萬元貨款。

 

但是被告指出,雙方當時簽訂的購銷合同約定“貨到一個月付清(現匯)”,而發貨單及發票均載明交貨時間在1998年底至19994月,被告在20004月份支付了45萬元貨款,故原告應當在20025月底前向其主張權利。現在已經過了2年訴訟時效,原告不能再請求被告公司支付貨款。

 

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后認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權利在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即喪失了勝訴權。原告未及時向被告主張債權,也未提供訴訟時效期間發生過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相關證據,故本案的訴訟時效期間已超過法定期限,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于原告企業自身管理體制的漏洞,15萬元的貨款打了水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