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因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錯誤被區人社局終止了工傷認定程序,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事情的始末是這樣的:死者陸某197410月到原北林村衛生室(現為北林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性質為鄉村醫生。陸某為該衛生站的主要負責人。某鎮衛生服務中心根據上級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制訂出臺了一體化管理方案,規定社區衛生服務站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派出機構,其人員性質體制保持不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社區衛生服務站實行統一管理。20091227日下午,陸某在出診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2010115日,陸某的近親屬即本案原告對陸某的死亡以某鎮衛生中心為用人單位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無法確認與某鎮衛生中心的勞動關系,原告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裁決駁回了原告的仲裁請求。后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某與某鎮衛生中心的勞動關系。法院經過一審、二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2011620日,原告向被告某區人社局提出變更陸某用人單位的申請,請求將陸某用人單位由某鎮衛生中心變更為區衛生局。區人社局經審查,認為陸某與區衛生局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作出了終止工傷認定的決定。原告不服該決定,遂于2012510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終止決定通知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陸某與區衛生局不存在勞動關系,區衛生局對衛生服務站的一體化管理是基于上級的政策性要求進行的行政管理,而非勞動人事管理,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