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機動車肇事后,主要責任者應積極履行救助與賠償義務,但卻有這樣一撮人,恃強凌弱,目無法紀,在協調受害者交通事故賠償過程中,毆打受害人兒子,致其受傷。近日,啟東市人民法院以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陸正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賠償受害人陳其8千元。

 

陳其是啟東市某汽車服務中心經營者,雖然工作有些辛苦,但夫妻兩人日子也過得較為紅火。但天有不測風云,在2013年年底,陳其的母親黃氏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花去了大量的醫療費,并烙下了終身殘疾。于是,陳其便要求肇事者宋時對其母親所花去的各項費用進行賠償。宋時表示愿意協商解決,于是雙方便約好了見面的時間。

 

20131124傍晚,宋時帶著其表弟陸正等人至啟東市匯龍鎮麥加咖啡店,和陳其協商與陳其母親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事宜。雙方在商談過程中發生爭執,陸正惱羞成怒,抄起桌上的茶杯狠狠地砸向了陳其的頭部,并與陳其扭打在一起。因陳其身體單薄,無力抗衡,被毆打致傷,頭部流血不止。后陳其趕忙報警。在民警趕至現場詢問過程中,陸正又用水壺砸中陳其頭部,致陳其傷勢加劇。經啟東市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害人陳偉左額部有4.8cm皮膚裂傷,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案發后,受害人陳其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索賠各項損失18萬元(含精神撫慰金)。陸正在庭審中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并預交了1萬元賠償款,但認為誤工費計算標準過高、期限過長,護理期限過長,精神撫慰金依法不應支持。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陸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預交部分賠償款,可以從輕或酌情從輕處罰。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關于本案的民事賠償部分,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陳其因被告陸正的侵害行為造成人身損害并遭受直接經濟損失,被告陸正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扣除無關費用及精神損害,被告應賠償受害人損失8千元。(以上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