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犯搶劫、盜竊、詐騙罪先后三次被判處刑罰,出獄后為吸食毒品籌集毒資,多次販賣毒品,最終再獲刑罰。624,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張曉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141月至2月期間,被告人張曉先后兩次在宿遷市中豪國際星城西門附近的一超市門口,向劉某出售冰毒共計0.7201429,被告人張曉在宿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一賓館附近,向臧某出售冰毒0.42014211,被告人張曉在宿遷市宿城區一洗浴中心門口,向王某某出售冰毒0.441,隨后公安機關在該洗浴中心將被告人張曉抓獲,并從其身上查獲冰毒13包,經鑒定凈重合計8.339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曉販賣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張曉提出在其身上查獲的8.339毒品是用于自己或朋友吸食而非販賣,不應該計入犯罪數額的辯解,經查,被告人張曉多次販賣毒品,且當場查獲的毒品與其個人吸食情況明顯不符,故此次因販賣毒品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公安機關從其身上查獲的甲基苯丙胺8.339,依據相關規定應計入犯罪數額,考慮到被告人張曉有自己吸食的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