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不減肥,七月徒傷悲,八月無三圍。說起減肥,很多人就會想起減肥產品。不過,昆山一位張女士吃了減肥產品之后,卻成了被告,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坐在被告席上,張女士一臉無奈。原來,張女士的好朋友劉女士向其推薦了一款某日用保健品公司生產的減肥產品。“當時小劉知道我急切地要減肥,恰好她那邊有一款新的減肥產品,價格近9000元,便向我推薦,當時我也挺胖的,因為手頭上沒有錢,小劉出于朋友感情先幫我墊付對了8000多元。”張女士回憶說。在使用該減肥產品三個月后,張女士聲稱該減肥產品幾乎沒有任何效果,自己由原來的62公斤變成67公斤,反而胖了5公斤。于是,張女士按照當時劉女士許下效果不大就不必付錢的承諾,拒絕付款。劉女士在討債無果后,遂將張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張女士以原告劉女士所推薦的產品未達到承諾之效果為由,進行抗辯,然而,其并沒有舉證證明自己體重不減反胖,以及原被告之間為買賣合同關系,也未對原告承諾情況進行舉證。但因張女士舉證不能,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定,張女士需要在15日之內,返還原告貨款。
法官提醒:夏季來臨,廣大市民對于各種減肥、美容產品,需要理智選擇,不應該盲目地去相信廣告或者是熟人、朋友的介紹。本案中,張女士聲稱因為有劉女士的承諾,她才在購買該減肥產品時,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女士并沒有就其主張提供有力證據,也沒有舉證證明原被告之間為買賣合同關系,故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