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個孩子不是合法所生,但親生父親必須要撫養她!”在與朱莉生父多次就朱莉的撫養費問題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原告劉翠花作為自己女兒的法定代理人,一紙訴狀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原告撫育費每月400元,近期,淮安市清浦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作出民事判決:被告朱馳從20126月份起至朱莉獨立生活時止,每月20日前支付給原告朱莉撫育費400元。此案至此塵埃落定。

 

原告朱莉訴稱:原告系劉翠花與被告的非婚生女。200910月,劉翠花與被告分手后,原告一直隨同劉翠花生活。而被告朱馳對朱莉不聞不問,劉翠花現無工作,無經濟來源,被告卻拒絕承擔撫養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被告朱馳辯稱:原告之母劉翠花與被告系在保險業務中結識,后產生感情發生關系,劉翠花懷孕后,要求被告離婚,被告未予同意,雙方協商由被告一次性給付3.8萬元。被告認為劉翠花在與原告相處期間曾與其他男性有不正當關系,原告非己親生女,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77月,原告法定代理人劉翠花與被告結識,在交往中劉翠花得知被告已有妻室,雙方仍產生感情并發生性關系并一直保持來往。20084月,劉翠花懷孕。后在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剖腹產生下一女,取名朱莉。原告朱莉出生后一直隨劉翠花生活至今。其出生后,劉翠花多次就朱莉撫養問題與被告朱馳交涉未果。2012525原告朱莉的法定代理人劉翠花訴訟來院,要求確認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5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審理中,被告否認原告系其親生,原告提出親子鑒定申請,但被告拒絕進行親子鑒定,導致原、被告親子關系無法確認。被告亦未能提出足以推翻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親子關系是否成立。本案中,劉翠花的住院證明上明確記載家庭或聯系人為朱馳,朱莉的出生證明上也載明朱莉的父親為朱馳,朱莉出生前劉翠花與朱馳正保持兩性關系,上述證據已相互印證,能充分表明朱馳與朱莉可能存在親子關系。原告朱莉作為亟待撫養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當被告否認與其存在親子關系的情況下,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親子鑒定申請,要完成該項舉證,需朱馳協助,提供血樣進行鑒定,才能查明待證事實,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親子鑒定。雖然親子鑒定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原則,但原告方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證明責任,被告亦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據此,朱馳在能夠協助朱莉提供本案關鍵證據即親子鑒定結論,卻拒不協助,妨害了朱莉舉證。結合原告方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本院推定對被告不利的事實成立,即原、被告之間的親子關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撫養義務并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間均沒有上訴。這起非婚生幼子狀告生父給付撫養費一案雖經法院民事判決而畫上了句號,但留給人們的是諸多值得思考的問題。(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