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未獲得對方的“愛情”,便自暴自棄,甚至采用了極端方式終結自己年輕的生命,這不得不讓人為之遺憾。近期,清浦區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這起讓人唏噓不已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了解:原告之女王某系被告之一肖某介紹與另一被告張某于2012年春節前后相識、戀愛,同年“五一”期間,因張某母親對其不滿意,張某遂逐漸疏遠王某。201256,死者王某要求張某出來見面后遭到張某拒絕,王某遂喊肖某一起吃飯,并共同喝了約3瓶啤酒。就餐完畢后,王某搭肖某車途經本市水門橋時從橋上跳河自盡,后溺水身亡。原告以被告張某事先知曉王某有輕生念頭但未及時告知原告,而被告肖某在王某死前一直和其在一起,并共同飲酒,在飲酒后也未及時將王某送回家為由要求兩被告對原告之女王某的死亡負有50%的責任,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127022.5元。被告張某辯稱事先不知情,肖某辯稱已盡到應盡義務,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情感出現糾紛后,不能理智面對,從而選擇極端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后果應由其本人承擔。戀人在戀愛期間有相互選擇保持或終止戀愛關系的權利,本案中,張某欲終止與王某的戀愛關系,并不違反道德和法律。根據現有證據,王某跳河自殺系突發事件,張某在無法預知的情況下,不能避免悲劇的發生。因此,張某與王某跳河身亡的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被告肖某在王某失戀后,陪同其用餐和散心,初衷是安撫、宣泄其情緒。陪王某回家途中,王某突然要求停車,并徑直翻坐到橋西側欄桿上,肖某見此已奮力相救,但最終因力量不支而未能救助成功。作為年僅19歲的肖某,在面對王某跳河自盡這一突發事件時,已盡到了應盡義務 ,故肖某對王某的死亡也不存在過錯。通過以上分析,兩被告對王某的死亡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也未實施侵權行為,故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王某畢竟是因與張某戀愛過程中感情受挫而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給兩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創傷,本院酌情確定由被告王某補償兩原告2萬元人民幣,以撫慰兩原告失女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