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用水樓下遭殃 法院判賠擔責八成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4-06-26 瀏覽次數:543
12樓住戶陽臺漏水,殃及11樓、10樓住戶,遠在深圳照料懷孕女兒的原11樓住戶張女士,不得不與12樓打起了官司。
張女士與陳某、闞某分別住在鎮江市某小區同一棟樓的1104室和1204室,是樓上下鄰居關系。事故發生前,張女士夫妻曾在1104室(戶主為張女士女兒吳某)居住,后因需至廣東省深圳市照顧已有身孕的吳某,張女士夫妻將水、電、氣通路關閉后前往深圳,并將1104室委托親戚施某代管。
原來,樓上的1204室由陳某、闞某經房產代理有限公司對外出租,被某建筑工程公司租用,有十幾個工人在內居住,經過現場調查發現北面陽臺在未經防水處理的狀況下,工人有使用、排放生活用水的情況。
陳某、闞某答辯認為,他們已經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漏水情況發生時兩被告已經失去了對1204室的占有和管理,侵權的直接實施人是房屋的承租人。同時認為
承辦法官為了查清案情,妥當解決該糾紛,多次前往原、被告家中了解情況,并進行現場勘查。最終,法院根據案件的基本事實、原因力的大小、主觀過錯程度,依據“利益報償”和“危險控制與損害預防”的基本原則和精神,依法確定被告陳某、闞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兩被告承擔責任后,可另案起訴承租人要求其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經過現場勘查,1104室進水遭受財產損失的原因有二個。一是1204室房屋使用人在未作防水處理的北陽臺使用和排放生活用水,經彎頭(連接1204室北陽臺地漏和公用雨水管道)破損處排放至1104室;二是1104室北陽臺地漏移作他用致使北陽臺排水功能喪失。
承辦法官何莉婷介紹,1204室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專有設施未盡到妥善保管養護的義務,并且使用人不當用水是積水產生的源頭,是事故的主要原因;1104室使用人改造地漏使得積水不能及時排出的行為,是事故的次要原因,且發生積水事件后,原告方亦未及時排水減少損失,應作為考量損失承擔比例的因素和情節。
對原告相關損失的核定,法院認為,家庭裝潢損失可根據鑒定結論書確定為46936元;因原告家中受損嚴重,所產生的租賃房屋的費用,考慮到本地區同類地段房屋租賃市場的基本行情,支持了原告1個月的賓館住宿費5600元和1年的房屋租金14400元;處理事故的交通費和通話費酌情支持500元。上述總損失67436元,由兩被告按照80%的責任比例承擔53948.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