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夫妻”的彩禮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06-26 瀏覽次數:544
近日,金壇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劉某與楊某相識、相戀到舉辦結婚儀式,一個月后楊某回娘家再也沒有露面。劉某與楊某情分已盡,現劉某起訴被告楊某母女要求償還彩禮及相關費用6萬元。
劉某訴稱自己與楊某是通過別人介紹的,兩人迅速相戀,到訂婚時劉某給了楊某家33000元彩禮,訂婚后,劉某又給楊某買了金首飾花了約15000元和零花錢2000元,后來楊某向原告劉某借了10000元現金,雙方舉辦了結婚典禮,但未領取結婚證。婚后雙方共同生活了1個多月后,雙方因禮金問題吵架,后楊某便回了娘家至今未歸。劉某認為自己受騙,要求楊某母女返還6萬元現金。
經過審理查明,劉某確實按當地風俗給楊某家33000元彩禮,對于購買金首飾一事,楊某稱金項鏈是自己花5000元錢買的,其他首飾已經歸還原告,但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借款10000元有借條可證實。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有證據證實。
法院以查明事實認為:雙方雖然按照民間的習俗舉行了結婚典禮,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沒有形成合法的夫妻關系。給付彩禮是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如果雙方最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楊某母女返還劉某給付的彩禮33000元、借款10000元及相關的首飾。
法官說法:
婚約財產糾紛是由因婚約的解除后如何處置彩禮而引發的糾紛。我國婚姻法的立法思想是婚姻自由、雙方自愿,但禁止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