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老板跑路留下債務 法院判股東賠償
作者:王甜甜 發布時間:2014-06-26 瀏覽次數:1343
有限責任公司債務以公司財產為限進行清償,這已經成為公眾的共識,然而,這成為一些注冊有限責任公司耍賴老板逃債的手段。近日,昆山法院審結兩起該類案件,有限責任公司老板跑路后留下債務,股東和清算組成員需賠償。
案例一:小公司攤上大事立即關門,法院判股東賠償
王三、張甲與周斌三人合開了一家公司,去年冬天公司員工小丁駕駛公司一輛未投保的貨車運送貨物,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法院判決公司需賠償受害者老許近三十萬元。該公司規模不大本身經營就瀕臨破產邊緣,這場交通事故成了壓倒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收到判決后公司馬上就關了門,老板不知去向。老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公司早無財產。于是老許將公司的三位股東王三、張甲與周斌告上法院要求三人賠償。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三位股東長期不履行清算義務,實際導致清算無法進行,其應當向老許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最終法院判令三位股東賠償近三十萬元。
案例二:小公司報刊狹縫中登公告后一夜消失 法院判清算成員賠償
康寶公司與華盛公司一直是生意上的伙伴,去年底較長一段時間華盛公司未向康寶公司支付貨款,康寶公司派人前去探個究竟,結果發現華盛公司早已人去樓空。于是康寶公司決定馬上起訴華盛公司,到工商登記部門一查才發現公司于日前已經注銷,并且在某報刊的中縫登出了清算公告。這下可嚇壞了康寶公司,公司都已經注銷了,訴訟主體已經不存在,也無財產可供執行。最終康寶公司向法院起訴了華盛公司清算組的三位成員。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三位清算成員作為華盛公司清算人,未舉證證明公司清算時,已通過書面方式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告知康寶公司,導致康寶公司債權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令清算組成員賠償康寶公司近十萬元。
法院說法: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務以公司財產為限承擔責任,這個責任落不到股東頭上。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上述兩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和十八條分別作出了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依法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經營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如未履行該義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清算人應承擔責任。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股東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