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第三者插足,往往導致別人溫馨和睦的家庭破裂。這是讓所有人都深感深惡痛絕的。可是有的人偏偏就要當這小三,結果導致了別人家庭破裂,被原配怒訴至法院。近期,淮安市清浦法院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案件。

 

李某、趙某兩人經人介紹于200756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和睦。一年后,兩人有了一個女孩,家庭生活更加溫馨和睦。由于家里收入不高,趙某婚后打算外出打工補貼家用,李某起初不同意,后經不住趙某的勸說,同意趙某在20087月外出打工。趙某在外時,起初還寄錢給李某和小孩,兩年后,趙某不僅不寄生活費給李某和孩子,而且基本不跟李某聯系。20126月為了李某打算帶著孩子到外地陪著趙某一起打工,希望借此彌補兩人兩地分居的痛苦。但是令李某沒有想到的是,當她和孩子趕到趙某在打工時的臨時居住房時,發現趙某和一個女人竟然居住在一起,而且已經以夫妻名義生活了將近一年。李某看到后非常氣憤,但是想到兩人曾經在一起幸福的日子,還有才幾歲的小孩,李某壓下心中的怒火,對趙某好言相勸,但是趙某仍然一意孤行,還對李某拳打腳踢。李某心中痛苦萬分,想到他們曾經溫馨和睦的家庭,想到趙某這幾年對她和孩子不管不問以及一個人帶著孩子的辛酸。她認為造成他們家庭關系出現危機的主要原因是趙某對家庭的不忠及第三者的出現。于是李某一怒之下將趙某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趙某和第三者賠償她的精神損害。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對此,《婚姻法解釋(一)》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該解釋 第二十九條還規定: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因此,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只能是離婚夫妻中有過錯一方,本案中的第三者不屬于此項訴訟的當事人。而李某在和趙某婚姻存續期間,李某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法院裁定:駁回李某對第三者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駁回李某對趙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