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忠小三奪愛 原配不忿怒訴公堂
作者:丁嘯谷 發布時間:2014-06-26 瀏覽次數:578
婚姻中的第三者插足,往往導致別人溫馨和睦的家庭破裂。這是讓所有人都深感深惡痛絕的。可是有的人偏偏就要當這小三,結果導致了別人家庭破裂,被原配怒訴至法院。近期,淮安市清浦法院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案件。
李某、趙某兩人經人介紹于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對此,《婚姻法解釋(一)》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該解釋 第二十九條還規定: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因此,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只能是離婚夫妻中有過錯一方,本案中的第三者不屬于此項訴訟的當事人。而李某在和趙某婚姻存續期間,李某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法院裁定:駁回李某對第三者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駁回李某對趙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