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有販賣毒品才是犯罪,容留他人吸毒也是一種犯罪行為。為別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這本身就是犯罪。近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對陳某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陳某于1995年出生于江蘇省濱海縣一個農民家庭,由于家境貧寒,小學畢業的陳某即離家外出打工。因平時所接觸的都與其年齡相仿、經歷相類似的人,沾染上了毒品。據陳某供述,其從第一次開始吸毒已有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于20131224日夜至1225日凌晨,在東??h牛山街道步行街某公寓附近自己租住的房間內,容留臧某(女,199711月生)、金某(女,19968月生)、張某(男,199412月生)等人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其本人也參與吸食。陳某于20131225日夜,在東海縣牛山街道步行街某公寓附近自己租住的房間內,容留張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在其出租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本案中的陳某以為只是好朋友在一起“溜大冰”好玩而已的,不是犯罪,沒想到她的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已構成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追悔莫及。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本案的陳某在幾個朋友到其租住屋來玩,明知幾人都有吸毒經歷,且幾人到租住屋的目的就是為了吸毒而讓他們留下一起吸毒,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陳某的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528頒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容留他人吸毒是行為犯。從刑法條款來看,行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為其提供場所,就可以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持續時間的長短并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僅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