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多數車主在購買車損險時均按照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繼而支付相應保費,保險公司歷來也主張須按新車購置價足額投保,否則一旦發生意外只能部分賠償。但汽車是會隨著使用時間增加而不斷貶值的,對使用已多年的舊車仍按新車購置價投保,是否合理?

 

近日,武進法院審理了一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車主為其已使用超8年的小轎車投保,該車新車購置價17.28萬元,投保時車主在機動車損失險部分只投了10萬元的保險金額。后該車發生交通事故,發生維修費2.13萬元。理賠時保險公司主張該車系不足額投保,要求按照10萬元與17.28萬元的比例賠償車損。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機動車損失保險是一種不定值保險,保險價值根據事故發生時的車輛實際價值確定,根據該實際價值判斷投保的車輛損失險是否屬于足額投保。本案中,原告車輛已使用8年以上,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早已低于10萬元,原告的投保系超額投保。法院最后判令保險公司全額賠付車主2.13萬元的維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