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好友合伙做生意,由呂某開車兩人一起合伙出售農產品,在途中,單方發生事故,致乘坐者受殘。乘坐者遂訴訟駕駛人要求賠償其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呂某駕駛變型拖拉機,途經某某路段時,撞上路邊橋欄桿,致拖拉機內乘坐人陸某受傷,車輛不完全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呂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陸某無責任。

另查明,原告陸某居住地為非農村,具有道路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事發時,系與被告呂某合伙至某地出售西瓜。事發后,呂庚向原告陸某墊付的費用為人民幣82000元。

 

陸某的傷情經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陸某因交通事故致右小腿中12平面以遠毀損傷、右小腿踝關節以上截肢缺失構成六級傷殘。2、誤工期限4個月;護理期限3個月,其中住院期間護理每天為2人;營養期限2個月。

 

假肢喬形器裝配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關于陸某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矯形器的證明:陸某同志適合配國產普及型小腿假肢,每次每具報價為貳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整(¥21750元),每年維修費為5%,五年更換一次,假肢更換年限參照民政機關統計的江蘇省人均預期壽命。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產生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系合伙關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50%的賠償責任,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鑒定機構所作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理據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某假肢矯形器裝配服務有限公司具備假肢生產裝配企業的資格,本院對其證明亦予以采信。被告辯解原告醫療費票據中的護理費部分應予剔除,經查,該護理費系醫院收取的醫療護理費用,系醫療費的一部分,與被告應當依法賠償的護理費性質不同,被告要求剔除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辯解醫療費應扣除15%非醫保用藥、殘疾輔助器具費和維修費應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采納。被告辯解其自身損失50000元,系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理涉。原告主張醫療費42000元,只提供了34439元票據,其余7561元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亦未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本院不予認定。原告的除精神撫慰金外的各項損失為579964.08元,應由被告賠償289982.04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故被告合計應賠償原告304982.04元,扣除其已墊付的82000元,被告還應再向原告賠償222982.04元。遂判決被告呂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陸某賠償醫療等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222982.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