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興法院調解了一起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件。購房者欲退掉當初預定的房屋,但房產置業公司不肯退還預付款,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201348,王某的父親以王某的名義通過熟人找到宜興市某房產置業有限公司,并預訂了一套位于宜興市宜城街道某小區的房屋,因為雙方就房屋的價格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加上熟人幫忙,所以當時與房產置業公司并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產置業公司僅收取了王某父親支付的房屋預付款20萬元。后王某的父親死亡,王某由于各種原因不想要這套房屋,于是多次找到房產置業公司要求退還預付的房款,但房產置業公司以出具給王某的收款收據上標明了房號為由,認為雙方已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同意退還房款。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房產置業公司返還王某預付的購房款20萬元。

 

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查明,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有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沒有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僅僅只有原告預付20萬元房款的收款收據,上面沒有載明房屋單價等重要內容,該份收款收據僅僅表明雙方之間有預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原告方是可以要求退還房款的。在向雙方充分釋明后,法官積極做雙方工作,最后,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房產置業公司退還王某預付房款20萬元。

 

法官點評: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必須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對主要內容(當事人名稱、商品房基本狀況、商品房價款及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條件及時間、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商品買賣合同一般涉案標的較大,無論是買房者還是房地產開發公司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訂立合同,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