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供煤炭 主張違約被駁回
作者:楊利剛 發布時間:2014-06-26 瀏覽次數:496
近日,江蘇省太倉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某紙業公司未按結算單支付貨款給某煤炭公司引起的糾紛,依法判決某紙業公司支付煤炭款60多萬元,但駁回了某煤炭公司請求支付違約金的請求。
2012年8月某紙業公司與某煤炭公司簽訂煤炭采購合同,后煤炭公司依約向紙業公司供應了一船煤炭,經結算紙業公司尚欠煤炭公司貨款400多萬元,且約定貨款在收到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之后紙業公司發現在抽取煤炭樣本進行檢測過程中煤炭公司串通紙業公司員工在煤炭樣本中摻入高品質的煤樣,導致結算貨款不正確而未向煤炭公司支付剩余貨款,為此煤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紙業公司支付貨款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煤炭公司以次充好供應煤炭,因此應按在煤炭公司處的檢測報告的結論并以合同約定重新計算貨款。對于煤炭公司主張紙業公司因違約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法院認為本案訴訟前雙方對貨款如何結算尚存爭議,且煤炭公司提供的產品以次充好,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明顯惡意,因此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