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女友戀愛不成,對生活喪失信心又自殺不成,男子產生了在公共場所引爆炸彈的想法,幸虧其父及時報警方才沒有釀成大禍。近日,該男子被濱??h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

 

30歲的董某是江蘇大豐人,因和濱海女子小王談戀愛未成,在多方尋找未果的情況下,20131021,董某來到濱??h城的某銀行樓頂欲自殺,經民警勸說后被其父母帶回了家。

 

自殺未成的董某并沒有重拾希望,為了泄憤,他決意要做一件“大事”。201412日下午,董某攜帶斧頭、菜刀、水果刀、汽柴油混合物、鞭炮、圖釘等物品來到濱海,用自帶的鞭炮、圖釘、膠帶及撿來的金屬碎片、螺絲釘、巧克力盒、吸管等物自制了一個爆炸裝置。次日,董某打電話給父親老董,告訴老董他準備在濱海縣大花園附近以通知媒體、記者的方式聚集人群后引爆爆炸裝置,老董隨即打電話報警。201414日下午,董某攜帶裝置、刀、斧等兇器來到大花園,被埋伏的公安當場抓獲。

 

經鑒定,董某攜帶的爆炸裝置為一個火發火爆的爆炸裝置,在明火點燃的條件下,可以發生爆炸,對2范圍內的人員會產生傷害。

 

另經鑒定,董某符合待分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認為,董某為泄私憤而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管理法規,擅自制造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