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少年三更“垂釣” 盜得兩千元獲刑三個月
作者:王中秋 發布時間:2014-06-24 瀏覽次數:482
建湖兩九零后少年,趁著夜色攜帶釣具通過“垂釣”的方式的方式多次實施盜竊,累計竊得現金兩千余元及煙酒等物。近日,建湖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盜竊罪判決少年王某、曾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少年王某、曾某系中學同學,初中畢業后便不再上學,結伴前往蘇州打工,但因無法忍受打工生活的勞累清苦,僅僅數月兩少年便先后返回建湖。自2013年1月起,王某、曾某二人整日流連于網吧,沉迷于網絡游戲,打工所得的微薄收入也被二人揮霍一空,家人為督促兩人自食其力也不再給兩人生活費。為了弄到錢,繼續在網絡那個虛擬的世界里瀟灑,兩少年心生邪念,將視線投向經常光顧的便利店。2013年2月一天晚11時左右,被告王某攜帶其父親用于釣魚的釣竿及魚鉤,與曾某一起來到村口一鄭姓人家經營的便利店,見店中無人,便卸下便利店的小窗,用釣竿釣得錢箱、煙酒等物。初次得手后,王某二人嘗到了甜頭,自覺找到了生財之道。此后至2013年4月期間,兩被告在建湖縣近湖鎮、經濟開發區境內,采用拉防盜窗等手段作盜竊案又作案3起,共竊得現金兩千余元及香煙、飲料等。2013年4月,王某二人最后一次作案時,被便利店監控設備拍攝。次日,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將二人抓獲,兩被告對盜竊的事實供認不諱。
建湖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共同盜竊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鑒于兩被告均未成年,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