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榮與張華原系義務合作伙伴, 2011年7月11日,孫榮將其翻斗車出賣給張華,張華出具欠條1份,承諾價款為22萬元,并約期還清,后付款期限已到,但張華一直未給付欠款,故孫榮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華立即償還欠款22萬元,并承擔訴訟費。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差欠原告購車款22萬元,于2013年9月1日前給付2萬,于2013年12月10日前給付4萬元;余款16萬元,原告自愿予以放棄;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時足額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則原告可就22萬元的剩余全部金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3年9月1日約期屆滿張華仍置若罔聞未按約定付款,同年9月9日,就總額22萬元孫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張華,執行通知書送達張華后,張華于2013年12月20日主動履行給付6萬元的義務,余款16萬元以孫榮曾自愿予以放棄為由拒付,對此,執行法官向張華釋明,在欠款22萬元中你僅付6萬元的前提是按時足額,一旦你失約不按期履行義務,孫榮就有權利按總額22萬元要求你履行,此時張華才意識到違約帶來的后果,但仍然沒有履行16萬元的金錢給付義務,也沒有和孫榮重新確立和解方案,2014年初,因張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依法對張華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后就16萬元的余款張華請人與孫榮及其家人溝通,最終孫榮仍然諒解張華的困難,僅要求其再給付9萬元了結此案。
法官寄語: 誠實信用是做人的道德準則,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人無信不立,商無信不盛,社會無信不穩。但我們的身邊不乏失信、失約之人,本案例中的張某就為自己的失信行為上了生動的一課,6萬元的成本付了9萬元的利息。該案列再次教育我們,要誠信守法,言出必行,有諾必踐。(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