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縣馬壩鎮的李先生,是盱眙人壽保險公司的一名業務員。2008年9月,他在公司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買了一份終身人身保險合同。合同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重大疾病、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時,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2009年7月,李先生的妻子戚玉芹作為投保人,以李先生為被保險人又向盱眙人保公司投保了一份終身人身保險合同。2011年5月30日,李先生因癌癥復發住院,當年7月,由于病情擴散死亡。李先生去世之后,他的家屬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遭到了保險公司拒絕。他們說是帶病投保,帶病投保不賠償。原來,保險公司調查得知,李先生在2003年的時候就被醫院查出,患有回盲部腫瘤等病癥,并且在當地醫院做過手術。2008年,李先生的病情惡化,被診斷為胰腺結腸癌,手術后廣泛轉移全身。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投保前所患的病癥,與其死亡時所患的癌癥,具有關聯性。并且李先生作為公司的業務員,明知自己病癥不符合保險公司承保的范圍,在簽定保險合同時故意隱瞞事實,兩份終身人身保險合同應屬無效,不能理賠。由于當事雙方無法協商解決,2013年1月,李先生的家屬一紙訴狀將盱眙縣人保公司告訴上了法庭。
盱眙縣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當初,李先生隱瞞病史,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在合同期內,認真核查,發現情況不對后,可以立即取消合同,但保險公司卻一直疏于核查。最終喪失了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審法官: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的期限在保險法上有限制的,一是在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之內 ,要行駛解除權,否則就消滅,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不得解除。
去年10月,盱眙縣法院判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盱眙支公司十日內給付原告保險賠償金90000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日前,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李先生的家屬已經從保險公司拿到了全部賠償款。
通常保險公司的做法是:只要來投保的,都接受,事后一旦發現對自己不利了,立即找出一千條理由不予理賠。這個案子提醒保險公司,一開始就要盡到審核義務,這個審核義務,既是對自己權益的保護,也是對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本案中,李先生又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還是保險公司業務員,出現這樣情況,保險公司明顯存在疏忽。所以這個“單”,只能由他們來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