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教室戲鬧發生事故 校方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錢敏焰 發布時間:2014-06-24 瀏覽次數:563
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校園傷害案件,校方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被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小張與小夏等六人,事發時為常熟市某小學六年級學生。被告小夏等五人,為該校小學柔道隊的隊員,平時一直在校內的柔道教室進行訓練。
小張受傷后,小夏等五人一看見狀也急了,馬上找來正在門衛上值
校方對于原告小張的受傷有無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經過調查,該學校的柔道教室內設有墊子、沙袋,墻上張貼有柔道隊簡介、動作要領,但未有張貼柔道教室的使用須知或注意事項。因此可以認定,該小學對特殊訓練設施及柔道教室疏于管理,致教室呈開放狀態,允許學生自由進出、玩耍,且無教師看管,導致五名被告進入該教室將原告小張摔落于該教室內鋪設的墊子上受傷。事故發生后,校方又未能及時將原告小張送醫,而僅是通知家屬,將小張送至門衛,由其家屬送醫,對事故的發生和損害后果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權衡各被告之間的過錯,法院認定被告小夏等五人的監護人均應按15%比例對原告小張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某小學對原告小張的損失按25%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析案】
近年來,校園傷害案件日益增多,原本無憂無慮的學生一旦成為原告或被告,往往會產生沉重的心理負擔。而校方一旦被訴諸法院,也應面臨巨大壓力。如何處理好校園傷害案件,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正常的校園秩序。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區分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時校方的不同歸責原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采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在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將舉證責任歸于校方,只有校方能夠證明其在教學管理行為中沒有過錯,盡到管理教育職責,方可免責。而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采用的是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原告需舉證證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否則不承擔責任。
但在實際案件中如何把握校方是否“盡到管理教育職責”,往往是案件處理中的難點。首先應明確的是,校方對在校未成年人的安全負有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需滿足相當性原則。即校方對于損害結果能夠并應當產生合理預見卻未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事件發生或加重損害后果的,校方的作為或不作為行為均應視為“未盡到管理教育職責”。實踐中,校方的過錯行為往往表現為:1、學校疏于安全管理的行為:如學校的教舍、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學校的門衛、實驗室、體育器材室等疏于管理,放任人員隨意進出的,校方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等;2、學校疏于保護的行為:安排學生參加體育運動或組織校外活動、實驗課、勞動技能課等具有一定危險性活動時未盡到合理限度的保護的,安排特異體質學生參加不適合的運動的,發生傷害后未能及時救援的等;3、學校疏于教育的行為:如發現學生具有危險性行為時不予制止、教育的等。
本案中五被告作為直接侵權人連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校方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是否可以免責雙方爭議較大。審理中,校方雖提供了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文件以此證明其已盡到教育職責。但其無法回避的是本案中事發地點為設有特殊體育設施、器材的柔道教室,該教室內設有沙袋和墊子,用于特殊體育訓練,若在非專業人員指導下使用教室內器材、設施會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校方對此是能夠并應當預見的,卻仍任由該教室呈開放狀態,無專人管理,學生隨意進出使用,最終導致本案學生在使用墊子嬉戲過程中受傷,故校方具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