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考日恰逢父母離婚 女孩多重壓力下的艱難抉擇
作者:尹叢叢 發布時間:2014-06-23 瀏覽次數:514
1998年,小歐的父母經人介紹組成了新的家庭,爸爸作為上門女婿到媽媽家生活。1999年,可愛漂亮的小歐來到了這個世界。從小就聰明懂事的小歐給這個家庭增添了無盡了歡樂。在爸爸媽媽及雙方家人無微不至的呵護下,小歐度過了愉快的童年。但是隨著小歐的日漸長大,她覺得父母之間的爭吵似乎越來越頻繁了,不時的爭吵讓年幼的小歐平添了許多與這個年齡不相符的擔心和恐懼。
雖然爸媽會吵架,但小歐覺得父母感情還是有的,媽媽身體不好,爸爸也一直心甘情愿照顧。本以為爸媽的感情會因此修復的小歐萬萬沒有想到,媽媽竟在2013年起訴爸爸要求離婚,此時,爸爸媽媽雖然還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已分屋居住,幾近形同陌路。考慮到夫妻之間并無大的矛盾以及為孩子創造良好生活環境的需要,法官希望兩人和好,故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
2014年,小歐媽媽王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上次堅決不離的爸爸經過近一年的折騰,也同意離婚了。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就是寶貝女兒的撫養權問題。最終,法院考慮女兒已經15周歲,有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力,故希望聽取小歐自己的意見,原、被告雙方也予以認可。正值小歐中考第一天,法官耐心在法庭等待小歐考完后前來法庭做筆錄。一進法庭,小歐的淚水就忍不住流下了淚水,她哭著說:爸爸和媽媽她都不愿意失去,她不想爸媽離婚。法官耐心對其進行安慰,小歐最終接受了爸媽離婚的現實,考慮到媽媽身體不好,她不想給媽媽增加負擔,最終選擇了跟著爸爸生活。父母最終尊重了小歐的意見。
法官說法: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根據我國《婚姻法》對夫妻離婚時,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此產生爭議,應由法院進行判決。如子女十歲以上,能適當表達自己意思的,應當聽取子女自身的意見,在考慮父母各方條件的基礎上,尊重子女意愿,盡量將父母離婚對子女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