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自動車被查獲還不知悔改,反而發飆打警察,砸警車。今天,阜寧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以被告人吳玉偉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41916時左右,阜寧縣公安局溝墩派出所民警李宏在阜寧縣溝墩鎮紅旗大道西側路口依法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發現被告人吳玉偉酒后駕駛變型拖拉機,便要求被告人吳玉偉停止駕車。被告人吳玉偉拒不配合并欲駕車離開,李宏便上前阻攔,被告人吳玉偉即拳擊李宏面部強行將車開走,并將李宏拖行三四十米。李宏當即駕駛警車攔截,并通知阜寧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溝墩中隊張江國等人支援。被告人吳玉偉駕車行駛至阜寧縣溝墩鎮新崗村水泥路時,因有車輛阻擋被迫停車后,被告人吳勝林辱罵李宏等人,并用泥塊投砸警車。經鑒定,被告人吳玉偉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138.71毫克。

 

阜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玉偉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和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吳玉偉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玉偉犯有數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